财务计划处关于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6]2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凡是需要在财务计划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都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支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计划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财务计划处应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统一收取办卡材料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公务卡办理清册表》,整理汇总后交财务计划处,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集中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计划处确认核实,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财务核算系统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校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经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应由个人自行到中国银行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计划处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由个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享受免担保、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科研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具体额度由财务计划处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学校业务需要,与中国银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后,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科研支出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财务计划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消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科研支出项目,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取得相应发票、明细清单、银行刷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据此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计划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科研支出,不得少于中国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7个工作日,到财务计划处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计划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划转至公务卡,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行柜面或中国银行ATM机上提取该笔款项,银行不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未取得或不慎遗失交易凭条的,财务报销时,持卡人须提供公务卡发卡银行出具的公务卡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计划处,由财务计划处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并及时与银行办理资金退回业务。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计划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中国银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中国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根据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和相关知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校内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办卡人员的身份确认,严禁将非本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在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时,应负责监督持卡人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对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及科研支出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计划处对相应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信息,核对每笔消费明细、已还款金额和尚未还款金额。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财务计划处                     2016年6月17发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