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4

沪交研〔2019〕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型或专业型,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的硕士生教育,旨在造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人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院(系)、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其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基本学习年限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培养方案中明确。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因创业休学,或“直博生分流”,或“硕博连续又转入硕士”培养的学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自入学算起)不超过5年。

硕士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六条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各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在培养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课程成绩平均绩点(GPA)达到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学术成果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后,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2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更换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导师(组)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硕士研究生执行学习、科研和实践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硕士研究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一条 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本办法、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后,递交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新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修订。由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修订申请表,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定同意后,递交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修改并存档。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等组成。学生培养计划所选定的课程都是必修课,其中部分课程为GPA统计源课程。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如下,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研究”(2学分,必修);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选修);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选修);

必须从两门选修课程中选择1门修读。

2.第一外语:2学分。

“学术英语”(2学分,必修,为GPA统计源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

一般应包括公共数学课3~6个学分(人文与医学等有关学科除外),并有最低学分要求。

上述课程一般为GPA统计源。

(三)专业前沿课和专业选修课

学术报告会:至少1学分。

专业实践:至少1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修。

第十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申请免修,但必须修读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

第十六条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免修。英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汉语”(4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双学位生至少修读2学分的“汉语”课程。中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2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可在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之外,选修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可列入本人培养计划专业选修课模块,并计入学分(非GPA统计源)。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本人培养计划之外的其它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计为任意选修课,不计入培养计划总学分。

第十九条 对入学前2年已在我校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且未用于申请其他学位的课程,如果符合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并计入成绩。申请免修可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附原始成绩单,2年内有效),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学位论文要有新工作和新见解。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应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医学院参照医学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进行。首次学位论文开题未通过的,可在下一学期再次申请开题;两次论文开题均未通过的,由开题报告专家组作出应予退学处理建议。

参加开题报告时,硕士生应已基本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GPA满足培养方案要求。如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进措施,争取中期检查时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GPA符合要求,经导师认可后上报所在院系。

(二)开题报告所用表格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三)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负责人或导师召集至少3名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四)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开题报告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学科(或学院、系)教务办。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中期检查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前3个月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完成情况、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个人总结、导师评价以及考核小组面试评审等。

(二)硕士生中期检查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GPA不低于2.7(按照原绩点规则<最高绩点3.3版>进行成绩管理的硕士生应达到的GPA标准是≥2.0);学位论文开题已通过。

(三)学生应撰写中期检查报告,学科组或导师组负责召集由3名以上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学生报告进行答辩评审。中期检查的结果按“通过”或“不通过”记载。

(四)中期检查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进措施,上报给所在院系。经整改可于下一学期再次进行中期检查,2次中期检查不通过者,由专家组作出应予退学处理建议。

(五)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中期检查报告会作记录。硕士生中期检查报告和中期检查表汇总后由学院(系)教务办留存。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参照各学院(系)具体规定。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根据所攻读学位类型分别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术型)的规定》或《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研究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培养重点,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鼓励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共同指导的方式。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和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进行优化。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为依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设计和课程教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要加强案例教学、实践(现场)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教学。

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学科特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利用校企优势互补,共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配备一支数量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保障专业实践按计划、规范化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