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校企共建联合研发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3

沪交科〔2021〕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企共建联合研发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长期合作,提升学校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国家重大工程和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以下简称“联合研发平台”)是指由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合作建立,由合作单位提供研发经费或实验设备,联合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各类合作,为合作单位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和市场竞争力提升提供长期技术支撑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

第三条 联合研发平台分为校级、院级两类:校级联合研发平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单位为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产研院)”);院级联合研发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单位为各依托学院(系),并报产研院备案。

第四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命名形式包括:“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院”等,不得以“工程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命名。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联合研发平台设立的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战略规划方向与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建设目标。

2有明确的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

3得到所依托学院(系)的支持和配套保障,有明确的技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第六条 合作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承担国家重大工程的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符合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或依据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学校决策意见。

2具备合作必要的研发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强的履约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原则上与我校应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年以上科研合作基础。

4原则上与同一个合作单位在同一个领域只能建一个联合研发平台。

第七条 学校科研团队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团队成员、良好的科研基础和校企合作能力

2联合研发平台负责人为我校在岗教职员工,无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并具有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的能力。

3负责人在申请新建或续签联合研发平台时,需提供其负责的所有在运行期的联合研发平台正常运行的相关证明。

4原则上负责人在建(包括新建和续签)的联合研发平台数不超过3个。

第八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合作经费保障要求:

1联合研究院:三年不低于1.5亿元,第一年到校经费不低于6000万元。

2校级联合研发平台:三年不低于1500万元,每年到校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3院级联合研发平台:三年不低于600万元,每年到校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4合作经费中必须有不低于10%的经费作为运行经费,用于联合研发平台的组织运行及项目管理。

5联合研发平台依据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有关学校决议,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等所设立的,经费保障要求另行约定。

第九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命名应当采用以下格式:

1联合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XXX公司某行业/某领域/某技术联合研究院”。

2校级联合研发平台:“上海交通大学——XXX公司某行业/某领域/某技术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

3院级联合研发平台:“上海交通大学XX学院(系)——XXX公司某行业/某领域/某技术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负责人在学校一门式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提供满足设立条件的必要佐证材料,如学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合作基础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

2负责人所在学院(系)进行审批。

3产研院进行材料验证、协议内容形式审查等工作后,提交校法律事务室、科研院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4涉及仪器设备捐赠、人才培养等相关内容的,由相关职能部处进行审批或认定。

5协议文本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校企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协议模板》(见附件)。

6经审批同意建立的联合研发平台,将列入学校联合研发平台目录进行管理。

7联合研究院的审批经产研院、科研院审批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管理实行“校-院-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1联合研发平台负责人是联合研发平台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协议条款负责平台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负责人所在学院(系)对联合研发平台负有审查、日常运行具体监管的责任,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研发平台高效规范运行。

3学校负责对联合研发平台进行审批、运行监管、成果考核等。

第十二条 联合研发平台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则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到期后如需续签的,由负责人于协议到期之日三个月前提出续签申请,同时需对前期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续签合同/协议书,经科研院(产研院)评估通过后方可续签。

第十三条 联合研发平台的考核机制:

1每年12月31日前,协议签订超过一年(含)的联合研发平台负责人须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本年度联合研发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并由学院(系)向产研院提交本单位联合研发平台运行情况汇总表。

2在联合研发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有权对联合研发平台进行除名和撤销,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联合研发平台,必要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2)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不整改的;

(3)未按时提交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3协议期内运行正常的联合研发平台将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原则上通过联合研发平台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第十五条 不得以联合研发中心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开展商业宣传,未经允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与地方政府、园区等共建联合研发平台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校级联合研发平台管理,院级联合研发平台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系)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产研院备案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文科类的联合研发平台,参照此办法执行,由文科建设处(智库中心)行使审批、备案和监管职能。

第十九条 国防类的联合研发平台,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行使审批、备案和监管职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院,原《上海交通大学校企联合研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科〔2018〕3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