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签证、核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与过程管理,规范签证、核价管理,避免因事后签证或核价造成项目超投资现象的发生,提高签证、核价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明确签证、核价程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签证、核价事宜办理,首先由施工单位报工程监理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工程管理科审核,工程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签证、核价审核流转单”,并提供相关材料,投资管理科收到后正式负责签证、核价审核事宜。

第二条 投资管理科(造价)将签证、核价材料送投资监理、审计处,投资监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对需要招标或不符合签证、核价要求的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明确的意见,上报投资管理科审核后,退回施工单位,并同时告知工程管理科;对符合办理签证或核价的申请表,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核,提出的初审意见中应明确本次签证(核价)对原合同价造成的增减金额,明确是否在投资控制价内,明确审核的依据及结论。投资监理将初审意见及时报投资管理科,同时抄送工程管理科。施工单位对退回资料有异议的,由投资管理科负责与其协调、沟通。

第三条 投资管理科对投资监理的初审意见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处领导审核,再送审计处审定。

第四条 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的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各科室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施工单位超过时限上报或学校没有认可的签证、核价,不作为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