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急特科研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化学校科研项目采购环境,促进科研绩效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2号)、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急特科研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含直、附属单位)急特类科研项目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科学研究活动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按常规采购程序无法满足科研工作要求,需加急或特殊采购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等:

(一)科研仪器设备突然损坏,急需更新采购;

(二)新引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急需采购;

(三)计划之外下达的加急科研项目所需采购;

(四)科研项目资金计划有较大调整急需采购;

(五)其它确实需要加急采购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急特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项目。原则上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急特科研项目,确需适用本办法的,须将急特事由向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急需特殊采购的采购人应在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填写统一的《急特科研项目采购申请表》,注明科研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急需特殊采购原因等内容,并提交相关的支撑材料。采购项目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计划处、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坚持“招采办”)负责对急特科研项目采购的内容、方式及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核实和确认。核准工作一般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预算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急特科研采购项目,经招采办审核备案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急特科研项目采购,经核准后可执行学校规定的智能比选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急特科研项目采购,可直接邀请两家及以上数量潜在供应商进入磋商谈判。谈判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项目单位推荐代表1人,其余专家由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潜在供应商确实只有一家的,经评审专家论证并征得招采办同意后,可同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 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直接申请向某一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经核准后直接进行谈判采购。谈判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项目单位推荐代表1人,其余专家可由项目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采购结束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指定媒体或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公开急特采购事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招采办仅受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的质疑和投诉,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招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急需特殊采购监督与投诉处理小组负责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投诉。监督与投诉处理小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重点建设办公室、财务计划处、法律事务室、招采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注明的事项按照《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