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1〕80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我校中国籍博士生,以及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博士生,满足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及成果创新等要求应符合学院及学科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鼓励博士生在国家需求、科学前沿、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高水平、引领性、原创性研究并取得创造性成果。成果的创新性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成果可通过高水平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按所在学院和学科的学位标准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七条 由所在学科组织5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中级职称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八条 预答辩会举行之前,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年度考核评价和建议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第九条 预答辩会应包括以下程序:
①合格: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②基本合格:修改论文,由导师和学科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 ③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既可选择进行国内评审,也可选择进行国际评审,评审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提交论文评审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开展学位论文国际评审,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内评审的学位论文,分别由三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一份由所在学科聘请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副教授级专家须有博士学位)同行专家评审,另外两份由学校聘请2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第十四条 论文评审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返回。评审意见超过2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单项或总体评价不合格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可自我把控学位论文质量,自行制定符合学科特色的论文评价指标和评审办法,报学部审核、学校备案后执行。校学位办将对未参加双盲评审的论文进行抽检,评估论文质量,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创新成果达到学院和学科的学位标准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进行国际答辩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所在学科聘请5或7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中级职称专家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不合格。答辩不合格者,可在2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评审论文并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2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 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及学位论文答辩等规定,按照医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关于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见附件1)。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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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
序号 |
存档材料名称 |
份数 |
归档 单位 |
存档单位 |
备注 |
1 |
授予博士学位通知 |
1 |
各学院 |
人事档案 管理部门 |
存入本人 人事档案 |
2 |
论文评审意见书 |
3 |
各学院 |
学校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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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答辩决议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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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士学位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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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讯评议审核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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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答辩意见书 |
1 |
各学院 |
本学院教学 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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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答辩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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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答辩表决票 |
5或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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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论文评审意见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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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位论文 (含论文原创性申明、版权使用授权书和答辩决议书) |
1 |
学位办 |
国家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电子版 |
1 |
学位办 |
学校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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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位办 |
学校档案馆 |
|||
1 |
学位办 |
国家图书馆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注:存档材料除论文评审意见书外均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