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学〔2017〕33号
为了健全研究生资助体系,更好地发挥研究生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对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提升助管能力培养和校园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学生处负责申请全校助管的经费预算、制定助管岗位的工资标准范围、联系财务计划处发放助管岗位工资和评优奖金、组织助管上岗基础及能力提升培训、优秀助管评选。各部处、院系制定本单位的助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助管岗位的设置、聘用、管理、每月工资统计申报、日常考核。
第二条 岗位设置
每年底,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发布下一年助管小时工资标准范围。各单位对下一年本单位助管岗位设置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总工资额度并报送到勤工办。勤工办汇总全校总体申报情况后,结合学校下拨预算情况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工资额度进行审批。各单位根据学校下发的额度、岗位设置等合理安排本单位助管岗位数量和助管岗位工资标准。
全校助管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按月计酬,每月总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月总时长不超过40个小时。
第三条 岗位申请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2.品行端正,有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
3.完成勤工办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4.在近一年的助管工作月度考核中无不合格记录;
5.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四条 岗位聘用
各单位负责各自岗位助管的选聘工作。聘用助管必须体现核定岗位、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按月考核的原则。在聘用过程中,应注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条 工资发放
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本月助管工资发放名单上报勤工办。工资发放名单需要安排专人制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部门盖章。各单位该年度助管工资发放总额如果已经超过勤工办批准使用的额度,需要用本部门经费来支付超出部分。
第六条 岗位职责
各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独立或协助完成一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如日常事务、日常管理、日常服务、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公文起草、网络管理、信息录入、会议服务等。各单位需要明确各助管岗位的指导人员,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助管岗位职责。
第七条 岗位考核
(一)各单位负责所聘用助管的管理和考核,每月需对助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如实反映在助管的上岗证中。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助管人数的10%。
(二)累计获得10次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助管凭上岗证到勤工办进行登记,可领取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助管证书及奖金,奖金标准为本年校内助管平均月工资。
(三)勤工办对各单位助管聘用、管理、考核、预算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在下一年度宏观调控分配经费资源。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12年印发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