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7-09-08

沪交研〔2017〕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读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及已获得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积极参加学术规范的有关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论文写作规范,提高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导师和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在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专利的所有权归学校,完成者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权的收益。

 

第八条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条在学期间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在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发表研究成果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并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代为投稿。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学风与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其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的调查与认定以《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

 

1.暂缓学位申请;

 

2.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3.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

 

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系)自处理决定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并由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系)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的,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连续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的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