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2021年)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五节
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五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故无法履行指导职责或调离我校;

(二)其它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三)其它原因。

下述情形下申请转专业者,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 个人培养计划中尚有不及格课程;

(二) 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关键培养环节未通过。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应在入学一学期后、基本学习年限期满一学期前进行,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学科内(医学院为二级学科内)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同时经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通过,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跨一级学科办理转专业时需对研究生前一阶段的学业成绩进行合格性评估,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在拟转入培养单位进行公示。

(四)学生因导师离职而暂未安排新导师期间,其学业由学院(系)研究生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指导责任。

在前款(一)(二)项的情形下,原导师若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催告。经催告仍然不予答复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给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基本学制结束不满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至外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和所在院系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需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入。

第三十四条 我校对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在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过程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必要时由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