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沪交国资〔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2-04-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聚焦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作为股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监管企业,是指学校履行投资人职责并直接实施监督管理的所属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学校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学校所监管企业负责对学校投入的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学校所监管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按学校相关组织程序推荐学校所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等人选;确定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三)审议批准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学校所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营目标和上缴利润方案;

(五)审议批准学校所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定或修改学校所监管企业的章程;

(七)按照决策权限或相关规定对学校所监管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现国资校企高质量发展;

(二)负责学校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和运行评价,承担资产统计分析、清产核资、财务运行监测、重大事项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审核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营目标和上缴利润方案;

(三)负责学校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配、奖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四)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编制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

(五)指导推动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

(六)综合监督国资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实施内控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法治建设、审计监督及监事会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检查、监督等工作,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所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国资委、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或者决策,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所属企业新设企业、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事项由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增资:学校所监管企业对其直接投资的企业进行增资,由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其他所属企业对其直接投资的企业进行增资,按照管理层级逐级审议,由学校所监管企业审批后报国资办备案。

(三)产权转让、学校方国有股权比例变动、长期资产购建或处置、融资、借贷、担保、抵押、接受非国有资产等事项:学校所监管企业发生单笔2000万及以下且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合并净资产10%的上述事项时,由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国资办备案;学校所监管企业发生单笔2000万以上或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合并净资产10%的上述事项时,由国资委审议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备案。

(四)捐赠、赞助:学校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生单笔50万元及以下捐赠或赞助时,由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国资办备案;单笔50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由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学校所监管企业依据本条款确定下属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管理权限,报国资办备案,合理控制向下授权。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决策权限依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发生企业设立、企业产权及重大事项变动、企业破产及解散情形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所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清产核资程序。所属企业发生改制行为的,必须依法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国资办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 严格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法定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规报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国有资产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所监管企业每年应向学校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定期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风险、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四章 企业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所属企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严格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权责,强化权力责任对等,确保有效履职。

第十七条 压缩企业层级,推动所属企业深化专业化整合和战略重组,将资源向重点核心业务集中,原则上企业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第十八条 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所属企业经营活动应聚焦主责主业,致力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加快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培育。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深化产学研合作,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助力地方经济和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组织程序任免或者提名所监管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学校所监管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二)任免学校所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

(三)向学校一级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委派的董监事管理。委派董监事参加所任职企业的有关会议,应按学校指示或授权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报告履职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外,所监管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相关规定聘用并实施考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任命(提名)和解聘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向其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以上相关事项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兼职管理,严格控制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下兼一级,但不得在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兼职,并应报国资办备案。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津补贴、福利费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第六章  企业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完善所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学校对所监管企业开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国资办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年度决算、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等专项审计。所监管企业对下属各级企业开展各类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学校构建资产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所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学校所属企业应严格控制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学校所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金额与企业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第三十条 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学校所属企业要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权责,严格章程约束,规范派出人员管理,加强运行监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投后评价,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只投不管。

第三十一条 规范企业使用校名。除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大”字样。对其他已使用校名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甄别,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推进更名。新增确需使用校名的企业由国资办、法律事务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上海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交经资〔201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