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的;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五)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交由转入院系。如学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要求,同等情况下,转入院系应优先录取创业的学生;
(六)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
(四)已有转专业或者转学经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自主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类别校内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主管书记审核同意,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拟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和主管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医学教育特殊性,医学院学生转专业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自主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其他类别转专业应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办理课程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摘自《2020版学生手册》第三章 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