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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学风与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与之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

       委员会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方针,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严谨务实、诚信求真、开拓创新”的治学氛围,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组织结构

       委员会由33-3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主任由学校分管学风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担任。

       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其中职务委员15-17名,专家委员17-19名。

       职务委员由分管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含文科)、宣传、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医学院分管学风建设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学、科研、宣传、学生、人事、纪检、工会等相关部处和医学院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风建设工作,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专家委员由校内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专家、学者组成,涵盖学校主要学科。其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校长亦可推荐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院、系推荐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该二级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中推荐。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主要领导任秘书长。

       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单位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报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七条办理。委员的撤换、增补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

       学校实行学风与学术道德院校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将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机构中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及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若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则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直接行使职能。

       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职责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

(三)审议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四)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对二级单位学术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召集召开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相关会议,商讨、研究和决策相关工作;

(二)批准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专家委员名单。

 

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负责监督;

(三)汇总各二级单位每年度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报告及各职能部门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备案;

(四)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