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项目付款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中付款、暂借款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付款申请严格按合同及学校对另星维修的相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一) 基建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批准安排的维修项目及零急修计划,按年度上报用款计划,由财务处统筹安排修缮资金。

(二) 列入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办理付款手续,必须是在完成合同签订之后,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付款节点办理付款手续,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三) 各修缮工程项目的付款,原则上在用款计划金额范围内办理工程付款。

第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操作程序

(一)办理修缮工程项目付款的操作程序

(1)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节点付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申请表流转顺序为:分别由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提出付款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

(2)由基建处修缮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付款申请表”填写“基建处修缮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交基建处规划设计科、投资管理科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送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

(3)零星修缮及急修费用的付款,原则上根据与实施单位签定的合同付款,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另行处理

(二)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报销单程序为(使用大财务报销单)

(1)经办人一栏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报销单中的相关内容(含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本次付款金额等);

(2)验收或证明一栏由基建处工程管理二科及投资管理科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3)部门主管一栏由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

(4)加盖主管副校长私章及基建处公章后交财务处办理付款。

(三)付款所需具备的附件

(1)申请单位填写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付款申请表”。

(2)基建处修缮工程项目付款人填写的“基建处修缮工程节点付款申请表”。应由基建处规划设计科、投资管理科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经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表。

(3)对已竣工修缮工程项目申请付款,必须同时附有该工程的审计报告。

(四)修缮工程项目付款特别说明

(1)修缮工程项目单笔付款超过10万元的,须按学校财务处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银行支出审批表”(审批表附后)

(2)财务处在收到付款单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3)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支票)截止日为当月的25日(学校财务处的支票付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