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1 

沪交研〔2017〕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院系负责公共课教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体系的设置与修订

 

第三条 招生单位以一级学科为基础设置课程体系。

(一)课程体系设置的原则

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置的根本依据,完整贯彻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培育科学与人文素养,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因人设课。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

(二)课程体系的内容

研究生课程体系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和选修课等4个模块构成,包含各模块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大纲等内容。

学生的培养计划由导师(组)根据培养方案制定。

(三)课程体系制定流程与时间节点

各学科的课程体系由所在一级学科负责制定,由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科负责人、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各学科的课程体系在每年春季制定完毕,在4月份前提交研究生院,并上载到信息系统,以备排课与选课。

 

第四条 课程体系中的新开课程由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在研究生院信息系统中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填写完备并提交后打印,经学科负责人、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系)同意也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至少在开课前3个月由相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第六条 任课教师需于每学期开学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提交当前学期开课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严肃性,凡列入课程安排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课程或更改开课时间和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而调整课程的,须在被调整课程正常上课时间的前一周提交已签署院系意见的纸质调课申请表(研究生院主页可以下载)至研究生院培养办,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调课。同时,需及时通知选课研究生,并妥善安排好课程教学。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培养办将按照相关规定递交学校处理。

 

第四章 课程安排

 

第八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各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选修课)的排课工作。学校每学年集中3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为了使夏季学期课程教学更有效,将引进海外优质师资开设夏季学期课程,以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影响,各培养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夏季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各学院(系)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周次、周数、地点、容量、任课教师、授课语言、教学大纲、教材等要素。课程安排应输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于学期结束前2周内在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下一个春(秋)季学期的课程安排,夏季学期的课程安排需在每年5月前在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

 

第十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除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教学安排授课以外,授课教师的一切公务或个人行为应以教学为重。授课教师不按教学安排,擅自停课或调课的,一经举报或抽查属实,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教学安排调整的,必须在教学安排调整前至少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笔试加口试等多种形式;课程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上述未列入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请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以及部分专业基础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的考试并组织实施,各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系)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公布后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做好通知工作。考试时,每个考场至少要有2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培养办与各学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课程重修(重考)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换或取消;对于平均绩点(GPA)没有达到2.70标准的,可在所修计入GPA课程中选择成绩低于B-(不包含B-)的课程进行重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修重考);博士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换或取消。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

重修(重考)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加入到教学班中即可进行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原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重修(重考)后的成绩达到B-或B-以上均按照B-记载,重修(重考)成绩为B-及以下按照实际成绩记载;原成绩为及格的,但GPA没有达到2.70标准的,课程进行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载。

 

课程重修(重考)后的成绩低于原先成绩的,按低的记录和计算。原先无成绩或缺考的课程,进行重修(重考)后按实际记。重修(重考)成绩记载在重考栏内。研究生课程的重修(重考)与下一级研究生课程上课和考试同时进行。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至F的十一级等级制或者“通过/不通过”,具体分数等级和相应绩点列表如下(适用于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百分制

等级制

绩点

说明

[95, 100]

A+

4.0

优秀:对所学课程理解深入,课程知识基础广泛、扎实,综合评价优秀。获得A+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

[90, 95

A

4.0

[85, 90

A-

3.7

[82, 85

B+

3.3

良好:对所学课程有较好的理解,能较好解决课程中涉及的问题,综合评价良好。

[78, 82

B

3.0

[75, 78

B-

2.7

[71, 75

C+

2.3

一般:对所学课程有一定的理解,能基本解决课程中涉及的问题,综合评价一般。

[67, 71

C

2.0

[63, 67

C-

1.7

[60, 63

D

1.0

及格:对所学课程的理解达到最低要求,能处理一些相对简单的问题,但有明显缺陷。

[0,60

F

0

不及格(Fail)

 

P

N/A

通过(Pass)

 

F

N/A

不通过(Fail)

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所修课程的GPA基于GPA统计源课程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十七条 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不得为其记载成绩,研究生院也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旷课的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和较多人数修读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报告、实验和实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教学班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审核,加盖所在学院(系)公章后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存档。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和选修课)成绩如果仅由平时成绩与笔试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备案存档;如果专业课的成绩不仅由平时成绩与笔试成绩组成,还由小论文、大作业、面试成绩等组成,则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需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确认签名后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备案存档。跨学院(系)选修的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系)负责上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原始资料,如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务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可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如果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可向所在院系教务办提交查询成绩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4周内),研究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审核同意后报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转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研究生院培养办收到反馈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研究生本人。查询成绩的范围限于考卷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于复查范围。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试卷。

学院研究生教务办负责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加盖本学院的成绩校核章和学院公章后有效;已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加盖档案馆成绩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出国成绩单(含学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制作,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含学历学位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系)协同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重点检查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情况; 院(系)分管领导和研究生教务员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听课和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我校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组织,委员会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是我校开展研究生教学监督的重要保障,由校、院两级组成,主要负责研究生教学水平与管理的调查研究、质量评估以及咨询参谋。研究生教学督导通过深入教学第一线的听课、访谈等形式,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督导及有关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听课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组织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网上评教工作。抽查、听课、评估、评教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系)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