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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沪交规〔2018〕4号

(2018年秋季学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校优良学风,坚持立德树人,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打造师德高尚、学术造诣深厚的师资队伍,培养信念坚定、勇于担当、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学风与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学风与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与之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方针,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严谨务实、诚信求真、开拓创新”的治学氛围,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33-3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主任由学校分管学风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其中职务委员15-17名,专家委员17-19名。

第六条  职务委员由分管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含文科)、宣传、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医学院分管学风建设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学、科研、宣传、学生、人事、纪检、工会等相关部处和医学院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风建设工作,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七条  专家委员由校内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专家、学者组成,涵盖学校主要学科。其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校长亦可推荐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院、系推荐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该二级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中推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主要领导担任秘书长。

第九条  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单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报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七条办理。委员的撤换、增补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风与学术道德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将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机构中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及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若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则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直接行使职能。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

(三)审议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四)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对二级单位学术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召集召开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相关会议,商讨、研究和决策相关工作;

(二)批准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专家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  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负责监督;

(三)授权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监督;

(四)汇总各二级单位每年度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报告及各职能部门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备案;

(五)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学术不端定义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代为投稿;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委员会秘书处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秘书处将主动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通报,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及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委员会秘书处通知举报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  立案调查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并多数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委员会秘书处。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小组难以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的,则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至少包括一位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内的、不少于三位学校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校级专项调查组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至校委员会秘书处。如校级专项调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并多数同意方为有效。调查组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由委员会秘书处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任会议备案;对于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由委员会秘书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起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审议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若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论通知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议。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易于判断的异议或复核申请,由委员会秘书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报主任会议备案。对于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异议或复核申请,由委员会秘书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起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审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包含至少一位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内的、不少于三位学校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校级专项复议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小组、校级专项调查组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级专项复议组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复议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由复议组按前述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做出的认定为最终的裁定。

第三十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委员会委员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或调查过程中相关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任何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学术不端事件惩处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惩处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教职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事件的惩处由人力资源处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其中医护员工学术不端事件的惩处由医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医学院相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学生学术不端事件的惩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指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因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连带导师失责事件的惩处,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学生有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尚不构成学术不端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指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