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工程博士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8 

沪交研〔2016〕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博士生”)的招生和培养,须面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

 

第二条 招收的工程博士生必须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学位论文要反映工程博士生在读期间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的贡献和创造性成果。

 

第二章 招生

 

第三条 工程博士招生的专业领域为电子与信息、先进制造。

 

第四条 工程博士考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 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具备成为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的潜质;

 

2. 主持承担过重大工程技术研究项目,或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

 

第五条 工程博士招生采用申请审核制。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登录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在线报名并提交规定的材料,通过资格审查、专家考核及研究生院组织的会评者,网上公示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具体以当年的工程博士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 招生人数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招生规模执行。学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批准标准收取。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工程博士旨在通过校企合作、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兼具工程技术、管理能力、创新意识等更强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工程技术领军人才。

 

第八条 工程博士可采取半脱产或不脱产的方式,学习年限为四年,经申请批准,最长可以延期至七年。

 

第九条 工程博士培养方案与计划应根据“个性化、实践性、国际化、订单式”的原则,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5个模块、至少16个学分的基本要求制定,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见附件。各专业领域应在该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领域的培养方案及实施细则。导师和工程博士生应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灵活安排教学和研究,可采取研讨交流、项目合作和集中培训与学习等多种方式完成培养计划。

 

第四章 学位

 

第十条 工程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须提交其在读期间获得的创造性成果的评价材料,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应以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身份署名,可以是以下五种形式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

 

2.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行业标准或国家、国际标准;

 

3.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5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署名前3位);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重要发明专利授权至少二项,并有良好的应用证明;

 

5.以本人贡献为主形成了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其论证报告”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报告”,并获得重大工程应用及同行认可。

 

鼓励学院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科研成果要求。满足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成果要求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必须反映工程博士生在读期间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的贡献和创造性成果,以及独立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工程实践项目。对论文的评价主要从重大工程问题解决方案的系统性、先进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答辩、学位申请与审核等规定,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工程博士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无学术诚信方面的问题者,可申请授予工程博士学位。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工程博士培养方案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