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应当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以及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有利于整合和利用学校网上信息资源,保障本校信息公开的系统性、统一性。
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应当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并不断予以完善。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型、廉洁型、效率型、责任型校部机关建设。
第四条 网上信息公开专栏是学校网上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单位在网上发布学校信息,应当与学校在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保持同步和一致。学校网络中心负责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支持。
对于既在网上公开又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学校信息,以在后公开的内容为准。但是公文类学校信息,以校务公报上登载的为准。与作准的信息不一致的已公开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网上信息公开专栏应该能够根据本校信息属性,实现不同属性的信息适当地分别向社会受众和校内受众公开。
第二章 栏目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设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栏目和内容:
(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学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解释,并包括以下数据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地址、指南内容最新更新时间等。
(二)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并对目录信息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信息提供链接。信息公开目录与最新公开信息应当实现同步更新。
(三)最新公开信息目录公告
最新公开信息目录公告显示的是学校最新发布的各类信息,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公告的信息超过一定条数或者时间的,在先发布的信息应从此栏目中自动去除。
(四)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学校概览、重大改革与决策、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工作、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监督工作、后勤保障、其他等十二个一级类目,每个类目可显示下一级目录。
(五)新闻发布
以链接学校新闻网的方式即时发布学校新闻。
(六)在线服务
1.办事指南。以链接各单位网站的方式提供。各单位办事指南须设置的事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申办主体、申办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机构、申办时间、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表格提供、查询方式、监督投诉、网上办理。
2.便民问答。须提供具有典型性、普遍性、规范性的便民问答。
3.表格下载。以链接各单位网站的方式提供。各单位须提供各类相关表格。
4.网上咨询。以链接各单位网站的方式提供。各单位应当网上受理公众对高校办事过程中有关规定、程序等问题的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
5.网上信访。须提供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转由信访办作出妥善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6.监督投诉。须提供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办公地址、邮编,并提供信息公开意见箱。
7.互动交流。开展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公示、网上征求意见、网上评议等与公众互动的内容。
(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与制度
提供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本校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
(八)政府信息公开链接
链接教育部网站、中国上海网站、上海市教育网站。
(九)其他网站链接
链接其他教育机构、高校网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一级栏目或者进入窗口,并以网址链入形式与学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链接。单位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由各单位参照上一条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在学校教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梳理,依法及时、准确地界定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对于需要上网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办理保密审查和发布核准手续;核准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发布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认真做好信息内容、分类等方面的核实,做好信息提供部门、产生时间、上网时间、维护形式、审核过程等记录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做到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日常性事项按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过时的信息及时更新、错误的和残缺的信息及时补正。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设置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本规范的规定对各单位网上专栏设置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