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研究生复试工作,完善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与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创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
(三)坚持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博士生复试工作应充分体现导师的意见。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责任人,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提高博士生复试选拔质量。
(五)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
(六)加强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干扰,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审批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领导全校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巡视检查组成员由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代表组成,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 学院复试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组织复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对考生评分。在评分前,复试小组应召集讨论会,研究对考生考核的评价意见及评分标准。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复试小组应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必要时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章 复试工作准备
第八条 制定、公布复试办法
学院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具体复试办法,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及要求、复试成绩计算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办法确定后,各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小组专家名单不公布。
第九条 遴选培训工作人员
各学院要制定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及行为规范。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选派5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条 命制复试考核试题
学院应制定复试考核命题管理办法,提倡建立复试考核试卷题库。复试考核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一条 确定复试资格及名单
原则上,各学科(专业)按比例(一般为1:1.2)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复试比例。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办法(含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和总分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考生第一志愿所报学科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二条 确认考生资格
复试前,学院应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审核考生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籍、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相关认证报告等资格审查材料(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存档)。
第十三条 学院应事先将本单位的复试时间和地点告知研究生院,以便学校组织复试巡视检查。
第四章 博士生复试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统筹复试专家小组和导师组的评价意见,综合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第十五条 复试内容和形式
1.专业测试:学院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人才选拔特点,自定其它考核形式。
2.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动机、科研和学术潜力,以及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和阅读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等。
(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
3.导师(组)评价:导师(组)应对考生的专业水平、从事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等综合素质,进行个性化多元评价,并给出书面的评价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满分一般为300分,包括:专业测试成绩(100分)、面试成绩(100分)、导师(组)评价成绩(100分)。学院也可根据学科特点,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提前公布。
第五章 硕士生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考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复试形式
1.专业测试
学院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人才选拔特点,自定其它考核形式。
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后的3天内,各学院须及时将加试成绩通知考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综合面试
(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满分一般为200分,包括:外语听力成绩(20分),外语口语成绩(20分),专业测试成绩(100分),综合面试成绩(60分)。各学院也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调整复试成绩比例及组成,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办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2.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若加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办法,应充分体现学院招收选拔优秀生源的自主权,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复试结果,按照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向研究生院提交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进行调剂申请。硕士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因受导师招生指标限制而不能录取的博士考生,可以在相同学科(专业)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调剂的导师提供。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五)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要提前在研招网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各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分别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各专业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十一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研究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进行督查。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复议制度。学校和学院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