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校内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7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的精神,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培训授课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授课行为,提升非学历教育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坚持立德树人,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优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适当参与非学历教育。

(三)坚持师德为先,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

三、主要内容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之外,以个人名义参与校内外的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

(二)教师参加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及利益。鼓励校内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助于提升学校声誉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三)教师参与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应当对参与的非学历培训项目辨明真伪,通过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官方网站(网址http://fxl.sjtu.edu.cn)“项目列表”中查询项目真实性,或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咨询。

(四)教师以个人名义参与校外组织的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了解该非学历教育的主办单位及背景,与对方约定不得以我校名义进行宣传,同时向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报备。

(五)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如占用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六)教师可依法依规获得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报酬,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组织及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师德规范和教学基本要求, 严禁发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等观点内容,严禁授课中出现违背师德的言行,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

(八)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标识从事非学历教育或广告宣传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教师参与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的管理及规范指导,维护学校声誉,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合作,特别是在教师教学、财务收支、办学声誉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三)建立监督机制。教师违规参与非学历教育组织及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依据《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及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医学院参与非学历教育教师的管理由医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