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守则

发布时间:2021-10-22 

沪交招投〔20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促进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意见》、《上海交通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纪律守则。

第二条 本纪律守则适用于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单位参与人员等)、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包含用户代表)、投标(响应)人、学校监督人员等采购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 采购活动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纪律守则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学校采购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第二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条 坚持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五条 严格履行学校采购与招标的审批管理程序,不得将依法依规须学校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编制采购文件内容规范、逻辑严密、表达精准,评审办法客观公正,不得在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评审办法中设置有利于特定响应人或者排斥潜在响应人的条款;不得在开标后修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第七条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公示采购结果,不得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 客观公正审查投标(响应)人的报名条件,不得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响应)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响应)人参加投标(响应)。

第九条 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评审专家,不得违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支持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得向评审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 尊重评审结果,不得在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法依规确定或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人。

第十一条 应当如实记录采购与招标活动相关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及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供应商报名情况、回标分析报告、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报告等采购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投标(响应)人、中介人、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重大采购事项必须经过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或专项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章  投标(响应)人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投标(响应)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参与投标(响应)。

第十六条 认真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有伪造、篡改等造假情形。

第十七条 应当依法依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按时依规参加递交文件开标(开启)会议,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第十八条 切实遵守国家采购工作相关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响应)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不打探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审情况,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利用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响应)资格或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条 尊重评审专家和评审结果,有疑问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响应)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章  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应当准时参加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时间和纪律要求,主动出具专家身份证明,评审期间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一律统一保管并暂停使用,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评审办法规定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采用采购文件规定之外的评审办法及标准确定中标(成交)人或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独立地评审每一份投标(响应)文件,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五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结果和涉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避免私下接触投标(响应)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响应)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响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拍照复制和带离评标室。

 

第五章  代理机构人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履行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程序,未经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不得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第二十九条 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响应)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投标(响应)人参加投标(响应)。

第三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全面、逻辑严密、表达精准,评审办法客观公正,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评审办法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响应)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人的内容;不得在开标后修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招采办同意不得私自修改招采办审定的招标(采购)文件及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坚持采购业务与咨询业务分离,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采购代理和投标(响应)咨询业务。

第三十三条 切实遵守采购与招投标程序和工作规范,不得与投标(响应)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采购结果,不得损害学校或其他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坚持由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准替采购人或投标(响应)人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与招投标信息。

第三十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违约收取采购代理费及资料费。

第三十七条 应当如实记录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招采办转交相关资料,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监督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

第三十九条 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及评审、定标等工作的全过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越权越位,不失职渎职。

第四十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专家成员名单、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它同采购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督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及时制止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现场相关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干涉正常的评审活动。

第四十二条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替投标(响应)人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审行为;不得接受投标(响应)人、中介人、与采购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采购与招标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投标(响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依法依规受理同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如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投标(响应)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该投标(响应)人的投标资格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列入学校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一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校外专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工作纪律规定,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