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10-18 

沪交招投〔202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具体包括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实施的,经学校批准列入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由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负责管理,经学校批准进行的各类建筑物及其外场设施的改造、改建、修缮及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学校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四条 学校所有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上海交通大学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限额标准与组织方式

第五条 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学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工程;幕墙、电梯、空调、净化、弱电(监控)及消防等改造的专业工程;实验室、办公室及教学楼等公用房的改造;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程服务类:工程设计、勘察及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投资咨询、跟踪审计、审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建筑桩基、抗震及室内空气品质等各类检测与评估服务;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设备主要包括空调设备、弱电(监控)成套设备、行车、电气配电箱(柜)、通风机、通风柜、水泵、固定家具、洁具等;材料主要包括电缆电线、地板、地砖、石材等。

第六条 凡属于上述范围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按额授权”的管理原则开展采购与招标活动。

(一)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限额标准,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由招采办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包括:

1预算金额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类项目;

2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货物类项目;

3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4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国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由招采办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包括:

1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类项目;

2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货物类项目;

3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外的其他工程服务项目;

4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方式,由招采办组织实施或授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其中招采办组织实施的范围包括:

1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

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范围包括:

1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招采办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采办进行指导和监督;

2预算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授权项目单位进行合同洽谈采购,采购结果在招采办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需要招标采购时,应由学校进行招标或学校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

(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进行招标的专业分包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应依法实施招标采购;

(二)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实际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依照本细则第六条实施采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其他无约定的,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凡属报建项目的工程招标,基建部门负责项目报建。报建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如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等,按照上海市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需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如采购代理、跟踪审计、投资咨询、零急修等),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程序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

学校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基建部门先获得立项审批通过后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学校自主修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获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且资金已经落实,其中:

(一)财务计划处负责校验资金落实状况;

(二)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和基建处负责自主修建工程(含装修和改建)项目立项审核,基建处负责审核工程项目并开具施工许可证;

(三)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涉及校园外场工程项目立项审核;

(四) 涉密工程,由校保密办或者军工院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

获得立项批准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学校“交我办”提交采购申请,须附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及采购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校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1. 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进度按时提供)、其它相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 学校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或年度建筑大修工程计划;

3. 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等。

(二)自主修建的工程项目

1. 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2. 工程项目需求说明、相关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招采办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采购预算,审定其招标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及网上竞价、比选采购和框架协议等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由招采办、财务计划处、基建处、项目单位等部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形成采购需求文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一般需要40日(资格预审项目60日)左右。

(一)适用情形: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服务项目,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以外的其他工程服务项目和工程货物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编制:由项目单位编写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招采办和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法律事务室等部门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须经审计处审核,再由项目单位确认采购需求后定稿。

(三)招标公告发布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四)评标委员会组建:项目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组建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标。

(五)开标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主要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中标人确定:招采办原则上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七)中标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发放:中标公告发布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一般需40日左右。

(一)适用情形: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外的其他工程服务项目,以及工程货物类项目。

(二)招标文件编制:由项目单位编写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招采办和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法律事务室等部门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须经审计处审核,再由项目单位确认采购需求后定稿。

(三)招标邀请发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在国家指定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媒介)或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发布招标信息、项目单位书面推荐、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四)评标委员会组建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标。

(五)开标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主要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中标人确定:招采办原则上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七)中标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发放:中标公告发布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工程项目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的采购方式。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止,一般约需20日。

(一)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工程类项目或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

(二)谈判文件编制:招采办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制谈判文件,由招采办和项目单位确认后定稿。文件主要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最后报价,以及最低价成交价等要求。

(三)谈判公告发布: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谈判小组组建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谈判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谈判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审。

(五)谈判评审: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交评审报告。

(六)成交人确定:招采办原则上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的,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侯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七)成交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书发放:成交公告发布后,方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报告、谈判文件、谈判邀请、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工程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止,一般需20日。

(一)适用情形: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二)磋商文件编制:招采办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制磋商文件,由招采办和项目单位确认后定稿。文件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邀请、磋商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以及磋商过程中可能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二次报价,以及综合评审办法等。

(三)磋商公告发布: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

(四)磋商小组组建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谈判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谈判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审。

(五)磋商评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同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澄清、说明、补充材料和二次报价。经过磋商若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与2家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提交评审报告。

(六)成交人确定:招采办原则上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七)成交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发放:成交公告发布后,方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项目立项报告、磋商文件、磋商公告、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询价通知书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的市场价格调研。自询价邀请发布之日起至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止,一般需15日。

(一)适用情形: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工程货物类项目。

(二)询价通知书编制:招采办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制询价文件,由招采办和项目单位确认后定稿。文件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报价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等。

(三)询价公告发布:应当在国家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询价小组组建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询价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询价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余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审。

(五)询价评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提交评审报告。

(六)成交推荐:招采办原则上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七)成交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发放:成交公告发布后,方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项目立项报告、询价通知书文件、询价公告、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凡采购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先按《上海交通大学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申请转变采购方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采购方式。

(一)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仅指生产商或制造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来合同金额10%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

4捐赠人对捐赠的项目有特殊要求,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5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科研急需等特殊情况的。

(二)专家论证:对特定供应商因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给出具体明确的论证意见。

(三)单一来源公示:国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书,并附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专家信息等,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谈判文件编制:主要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方法、报价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等。

(五)谈判小组组建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谈判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谈判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派遣1名代表参加评审。

(六)谈判评审:谈判小组一般由3名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审。谈判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并依据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材料和二次报价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

(七)成交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发放:成交公告发布后,方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项目立项报告、单一来源公示、单一来源审批资料,谈判文件、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二十条 比选采购

“比选采购”是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征集或者书面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通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自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发出起至成交通知书发出止,一般需要15日。

(一)适用情形:政府采购限额(工程施工类120万元人民币,工程服务类和货物类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二)比选邀请

1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以书面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也可由项目单位申请在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发布比选公告。

2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在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同时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若首次公告后报名不满三家应当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仍不足三家,或者有效响应不足三家的,可以继续评审或重新比选。

(三)比选文件编制:比选文件按照学校提供的标准模板编制,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技术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等,其中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原则上应当满足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比选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或推荐法。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规定的商务、技术、价格等各项评审因素进行综合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推荐法是指在投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等情况考虑,按照性价比最高的原则进行推荐,被推荐票数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响应文件开启:开启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五)比选评审

1招采办或项目单位依规组建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单位可以委派1位代表参加评审,其余在学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2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或谈判,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技术、商务、报价等方面做出澄清、补充和二次报价,同时提供补充材料等;

3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编写书面评审报告,阐明评审意见,按综合得分或者被推荐票数进行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或者被推荐票数最多的为成交供应商。

(六)成交结果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七)成交通知发放:成交公告发布后,方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八)档案立卷归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比选文件、比选公告(若有)、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国内)等。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须对报送招采办备案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智能比选

“智能比选”是指通过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需求的填报,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自动评分排序的快速比选方式。自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7日。

(一)适用情形: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可指标化响应的工程服务类和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采购需求填报:在数字化采购平台填写可以由供应商在线响应的技术指标和商务条款,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指标权重、采购清单等。

(三)比选公告发布:通过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发布比选公告,主要包括采购名称、数量、预算金额、需求及资格条件、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评审方法、响应截止时间等;自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首次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3家的,采购公告须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延期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响应数量仍不足3家的,可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四)供应商响应

1供应商应符合采购要求的资格性条件,并在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成功注册;

2供应商应当根据比选公告的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登录平台进行实质性响应,按需要提供佐证文档,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提交的响应价格、技术文档等进行补充、修改、撤回以及重新上传。

(五)评审方式:原则上由数字化采购平台进行自动评审,若有需要也可组织专家复审。

(六)成交人确定:响应截止后,系统自动评审按序推荐1~3名候选供应商;原则上项目单位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选择其它排名的供应商须组织专家评审、提交评审报告说明理由,并经招采办核准。

(七)成交结果公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工程施工),或者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服务);公告期限;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项目立项报告、比选文件、比选公告、成交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出入围通知书之日止,一般需40日左右。

(一)适用情形: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采购项目。

(二)征集文件编制:征集文件由招采办组织编制,经项目单位确认,招采办审核同意后定稿。

(三)征集公告发布:应当在国家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征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四)响应文件开启、评审:开启响应文件应当在征集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单位代表由项目单位书面推荐或在学校专家库抽取方式确定,原则上项目单位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按征集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按规定编写评审报告。

(五)入围结果公告: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公告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按要求必须公告的其他信息。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七)入围通知发放:入围公告发布后,方可向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

(八)框架协议签订:项目单位应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九)成交供应商确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

1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组织入围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2比例分配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按序递减分配采购份额或金额;

3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依次轮序授予采购合同。一个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能获得一次采购合同。供应商主动放弃合同的,按照排名次序依次顺延。同一供应商连续两个轮候期主动放弃合同授予的,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框架协议。

(十)合同定价方式及结算依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授予总价合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二次竞价、比例分配的结果,或者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费率、折扣率、量价关系等,确定合同的总价。

(十一)档案立卷归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征集文件、征集公告、入围公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入围通知书、框架协议、合同等。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起草

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计价原则、付款条件、服务承诺、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进行联合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若约定中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流转

项目单位完成合同文本初稿后,由招采办、项目单位、法律事务室等职能部门流转会审,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核,各部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合同文本流转完成后,由招采办会同项目单位拟定正式采购合同,项目单位代表学校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章”或其他学校法定合同章。成交(中标)人不得转包项目合同,若确有原因,必须征得项目单位和招采办同意,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交人弃约处理

成交(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学校订立合同的,响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成交(中标)人应予以赔偿,并取消其成交(中标)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