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2年10月31日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以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辅助性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类型包括二级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和科研项目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两类。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聘用单位(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团队)应遵循“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人力资源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人事管理及各项用工手续的办理。
(二)财务计划处负责对聘用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组织全校科研财务助理培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督查财务相关工作。
(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的培训。
第六条 聘用单位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日常管理,为科研财务助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各类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考核等管理办法,建立科研财务助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设置各类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充分满足科研项目管理需要。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科研项目团队,年科研经费体量较大的科研项目团队,应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其他科研项目团队可根据需要聘用,多个科研项目可联合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二级单位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一般采用劳务派遣聘用方式,也可在现有岗位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二级单位科研统筹经费、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和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地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协助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经费全过程管理,包括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项目预算,办理经费认领、经费报销、预算调剂,据实编报科研项目决算并办理财务验收、结题结账等。
(三)协助本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财务管理,包括科研项目暂借款和预开票据的清理核销,科研项目设备采购及资产管理等。
(四)积极配合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并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宣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六)协助科研项目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会计专业职称或财务会计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熟悉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政策,能够胜任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具有聘用单位科研专业背景或科研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服务意识强。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实行回避制度,不得选用在校学生、与聘用单位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等担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及本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科研项目团队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团队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于年终自行组织考核。各类科研财务助理考核情况,作为聘用单位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由二级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学校人力资源处、财务计划处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诚信档案制度,有序采集科研财务助理信息,建立经费报销等行为的信用档案。财务计划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科研财务助理相关工作开展稽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计划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沪交财〔2017〕34号)同时废止。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