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2年10月25日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主要指科研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相关程序后未支出的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照“按期结转、分类管理、归集使用”的原则管理。学校设置科研预研基金和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符合结账条件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分别结转至科研预研基金项目、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文科处”)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的管理。
(二)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资金的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和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及使用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并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办理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提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结题验收前,应完成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报销结算手续;在办理结余资金结转前,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相关往来账款。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定期梳理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并通知财计处,财计处根据通知将此类项目的经费账号变更为“结题”,并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
第八条 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销,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明确规定结余资金须退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下达的结题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资金。离校、退休和去世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财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处每年进行清理。
第九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明确结余资金留归学校统筹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6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至财计处办理结账手续,将结余资金结转至科研基金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未在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项目结账的,财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结题项目清单,冻结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二)在项目结余资金冻结后的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仍可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冻结结余资金6个月后,项目负责人仍未办理项目结账手续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结转。
(三)出现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方)变更要求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后,另行审核处理。
第四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条 结余资金以科研基金项目为载体进行统筹管理。科研基金项目以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为管理主体设立,以二级单位为管理主体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用于核算单位统筹的结余资金;以项目负责人为管理主体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用于核算项目负责人留用的结余资金。
科研项目结题后1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按期办理结转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二级单位统筹不低于10%、剩余部分项目负责人留用。逾期未办理结转的,由学校统一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各统筹10%、剩余部分项目负责人留用。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主要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相关支出,包括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的配套支出、垫支到款滞后项目或者后补助项目支出等。
科研基金具体开支范围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和研究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并可按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和通讯费用。其中,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人员绩效支出,但不得超过转入结余资金总额的60%。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科研相关试点改革,对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项目负责人为管理主体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若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调离学校的,应在离校前完成经费交接手续;若项目负责人退休的,应在1年内办理经费交接手续,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或委托项目组在职教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一)逾期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基金余额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二)委托在职教职工管理使用的,原基金项目余额可自委托之日起继续使用2年,2年后该基金项目仍有结余的,结余按学校和二级单位各50%的比例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基金项目定期清理机制。财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及科研管理部门每年梳理离校、去世和退休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基金项目并及时清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计划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沪交财〔2018〕14号)同时废止。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