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号)有关要求,为继续支持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其它本科专业的主要课程,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结合我校实际,在原“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成功办学的基础上,自2019年起试点推行全日制本科生跨专业类修读辅修专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上海交通大学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除学院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校学生修读我校辅修专业的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三条 辅修专业是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环节,我校结合办学定位和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我校辅修专业目录,每年的招生专业及各专业的招生名额将依据专业办学能力而定。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体系聚焦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8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而定。确有必要的,可增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要求。
第五条 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辅修所在专业结合辅修专业特点制定,经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生效。
第三章 修读资格与报名录取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未受过退学警告;
(三)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
(四)辅修专业开设院系制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辅修专业报名与录取:
(一)报名时间:学生可在第3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具体时间详见每年秋季学期的报名通知。
(二)报名方式:由学生通过教学信息服务网报名。
报名分两轮:第一轮,学生自行对照报名条件,在可选辅修专业范围内填报两个志愿。第二轮,将开放经第一轮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辅修专业,未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含第一轮报名未录取者)如符合报名条件可以参加第二轮的报名。
(三)录取方式:第一轮报名截止后,系统筛选出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按学生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学积分进行排名,并根据跨学科优先的原则录取。
(四)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第二轮按“先选先得”的原则录取。
第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及辅修专业修读过程中,专业不得变更,不得无故退出。
第九条 主修与辅修应跨专业类,在辅修专业确定后涉及主修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导致出现未跨专业类的情形,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规定的选退课时间内进行选退课,并根据选课的学分自行缴纳辅修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方式详见每学期发布的缴费通知。离校前,学生须缴清所有学费,否则将无法办理离校手续。辅修课程中期退课后,收费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修读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缺考者允许重修,学生需择期重新选课并缴费。对于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并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交叉、跨专业选修模块的,如与辅修专业课程有重复,具体学分减免原则依照主修专业培养修读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辅修专业修读期限内,如遇当学期首次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与首次修读的主修专业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时,经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开课院系同意,每学期可申请最多1门辅修专业课程“免听不免考”;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两个学期,可申请修读该学院主修专业课程替代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上述两类情形均应缴纳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费。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不纳入总学积分和平均积点(GPA)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尚在修读过程中或已完成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将主、辅修课程成绩合并打印在一张成绩单上,辅修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学分;若学生因故申请退出辅修专业(每学期开学初)且自愿选择辅修课程学分全部不计入主修专业学分,则已修读辅修课程可单独打印在非学位课程成绩证明上。
第五章 毕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含结转毕)时,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辅修专业结业: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主修专业毕业(含结转毕)时,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
第二十条 若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则可同时申请授予辅修学位。辅修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学校对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辅修学位。
第二十一条 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主修专业毕业(含结转毕)时,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对我校具有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二)在主修专业毕业(含结转毕)时,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辅修学士学位不能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且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沪交教〔202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