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本校依据自身专业特色及办学条件,在学分制基础上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和学位授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培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通过高考招生,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第一主修专业和第二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第一主修专业规定学制二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科优势特色提出开设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经专家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等流程完成校内论证,学校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教务处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学院设立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效果评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
第六条 针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学院应在学校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激励政策、师资力量保障、及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等加强项目质量保障的制度建设,优化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校院质量保障协同。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应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紧扣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并充分体现出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优势。四年制本科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修读要求原则上不超过190学分。双学士学位项目中依托的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不能降低,体现第二主修专业核心课程修读要求的建议为30-40学分。体现双专业或多专业交叉的高质量融合型课程的学分数,应能达到其中一个依托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数的四分之一。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环节应充分体现并支撑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学院需做好学生动态进出后培养计划之间的衔接性。建议学院做好双学士学位项目、辅修专业和单一专业培养方案之间的兼容性,保障双学士学位培养高质量开展。
第四章 修读规定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归属第一主修专业及第一主修专业所对应的学院。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申请和动态进出机制,相关细则由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双学位学生的选拔标准,并需及时将申请及退出双学位项目的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一条 原则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两个主修专业均需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学生完成一篇学位论文,此论文应为两个学科专业的融合性选题,内容融合程度由双方导师共同认定。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学籍归属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选修所有课程的学期平均积点(GPA)达到退学警告、试读或退学标准的,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核心课程学积分计算方式由主管院系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原双学位项目修读课程默认体现在本科生成绩单上,可冲抵现专业学分。学生在大三下学期的小学期至大四上学期第1周内可申请放弃冲抵,则原双学位项目修读课程不计入现专业学分,可单独打印非学位课程成绩证明。申请一经审核通过不可撤回,逾期不再受理该业务;课程替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直升保研倾斜名额将统一划分到学院,由学院具体分配。
第六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分别由两个专业所在学院(系)同时进行,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八条 在第一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要求,可授予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查。两个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务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系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同时进行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将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系)提交的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审批。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相关主修专业信息。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所授予的两个学士学位信息。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仅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者,按第一主修专业准予毕业;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学生未修读完成的第二主修专业课程如达到相关专业辅修修读要求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开设专业及学校审核已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证书发放同辅修,详见《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第一主修专业的培养要求者,不单独发放第二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原则上按照第一主修专业的标准缴费。双学位项目退出至辅修的学生,双学位项目培养计划内所修读的可认作辅修的课程,需按辅修课程标准收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授予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