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6 

为加强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维护学校证书认证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有关工作严格规范的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教〔202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学校非学历教育证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代表学校向非学历教育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培训项目总学时数不少于24学时,且培训天数不少于3日的,可向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颁发结业证书。培训项目总学时数少于24学时,且理论培训学时数多于2学时的,可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颁发学习证明。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及学习证明由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和编号。原则上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非学历教育相关证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另行设计样式,须经学校审核授权后统一备案,方可使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印有校徽、校名、“结业证书”字样及二维码修课详情,同时包含学员姓名、学习起止日期、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落款和学员照片(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粘贴)。非学历教育学习证明印有校徽、校名、“学习证明”字样及二维码修课详情,同时包含学员姓名、学习起止日期、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落款。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和非学历教育学习证明的编号统一以字母ZF为字头,后接12位数字,按以下规则编排:

(一)第1位至2位代表项目立项年份;

(二)第3位至5位代表校内办学单位;

(三)第6位至8位代表项目流水号;

(四)第9位至12位代表学员编号。

第五条 原则上,结业证书统一由系统自动生成,落款为上海交通大学,并加盖“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专用章”电子章。原则上,学习证明统一由系统自动生成,落款为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并加盖“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学习证明专用章”电子章。

第六条 结业证书如需粘贴学员照片,须在照片处加盖钢印。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需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时,办学单位在符合颁发证书的要求和条件下,向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证书领取手续。

第八条 因打印或填写错误等特殊情况须换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须向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将原证交回销毁。

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原则上不予补发。可经学员本人申请、办学单位同意,由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认证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对在证书颁发过程中,出现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办学单位,除责令收回证书外,还须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仿制、伪造证书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颁发我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学员,可通过非学历教育系统网站查询到相关学习记录。

第十一条 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沪交教〔2022〕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