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1 

(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简称代表)。代表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处理;

(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四)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                                                                                                                                                                                                                                                                                                                             

撤消代表资格,由代表团(组)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由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表决必须有单位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同时,允许被撤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组)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月份召开,会议为两周左右。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与教师组成。常设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常设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校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代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选举产生团(组)长,团(组)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教学科研与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和代表团(组)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组)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执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常设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常设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召集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临时代表会议;

(四)召集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教代会联席会议;

(五)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