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计划处关于学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通知,即日起上海交通大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学校相关业务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管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对发票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了流程的重设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其中,如我方开具“专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其应交增值税税金,降低税负,而“普票”则不允许抵扣。教师可根据合作单位要求自行选择发票类型。

 

二、增值税涉税业务和税率

(一)科研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行为的税率为6%;

(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

(三)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

(四)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 17%;

(五)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六)销售图书、报纸、杂志的税率为 13% ;

(七)会议展览服务的税率为6%。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

(一)开具“专票”需提供的资料。当合作单位第一次要求我校开具“专票”,需提供对方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开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电话,纳税人名称,地址,银行名称,银行账户,金额)等资料。

(二)学校原则上不预开“专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单位在没有确认营业收入时,不能开具发票。我校须遵从国家税务局对专票的严格管理,原则上不预开“专票”。

 

四、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事项

(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专票”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可以抵扣与项目相关的销项税额。但以下四种情况,虽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有误的;

2、发票未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的;

3、专用发票抵扣联污损的;

4、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专票”认证有效期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为此,取得“专票”后应尽早报销,如发生无法抵扣的损失则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三)当取得“专票”报销时,需要提供“专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其中,发票联粘贴在报销单据中,而抵扣联则交由财务工作人员,用于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联不得签字,不要折叠,并保护好抵扣联的密码区。

五、其他事项

(一)按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学校从5月1日起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也应追溯为一般纳税人,如确实发生,财计处将逐一通知项目负责人补缴相关税款。

(二)学校税务相关信息

纳税人 名 称

上海交通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31010442500615X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

联 系 电 

021-54740000

开 户 银  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支行

银 行 账  号

439059226890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