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的房屋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发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上海交通大学财务处核销资金的公有房产及设施的修缮工程(含维修、装饰和改造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申报全校房屋修缮计划,学校基建处为实施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下达的修缮计划,根据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修缮项目立项: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使用经费的所属单位或学院负责人批准;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需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其所使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饰和改造的,应执学校有关批文并认真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报送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签发《上海交通大学校内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建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交委或学校规定报建并组织招投标工作;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经费使用单位自主招标(也可委托基建处组织招标),招标资料送基建处核签并备案。中标单位凭基建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及《上海交通大学校内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并到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消防安全、水电管理、环境保护、人员进出等相关手续(到上海市建交委报建的项目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与使用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安全协议》、《承诺书》。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制度,服从校方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事件;

    (二)强化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控制、安全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级。(评定方法及奖惩措施另定)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验收前需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使用单位或基建处,使用单位或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等级。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须向使用单位或基建处提供二至三套的竣工资料归档,并将工程结算报使用单位或基建处,由使用单位或基建处初审后报审计处予以审计,逾期提交的将延迟工程款的支付和影响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所有修缮工程其装饰、改造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节约、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凡新建或在五年内已装修过的房屋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装饰、改造。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修缮工程施工的,财务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保卫处不予发放出入证,并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