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落实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及地方等专项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是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资金,包括教育部专项资金和地方及其他专项资金。

教育部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全国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专项资金、繁荣计划等。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可由学校统筹使用。

地方及其他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双一流地方配套引导性资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拨付专项资金、上海市其他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部委拨付专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的立项分配、预算执行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专项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专款专用、责任落实、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财政专项预算执行,加强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分管校领导协同推进各分管单位、分管项目的管理工作;财政专项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主管的财政专项进行协调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政专项的责任人,对本单位财政专项结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管理结果负责。

第六条 财政专项主管部门在其负责管理的项目范围内,完成项目方案与实施的前期论证、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跟踪督查、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相关部门及分工随专项变动自动更替,现行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战略发展类建设等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双一流地方配套引导性资金等项目。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类等财政专项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支持经费、上海市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等项目。

(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类等财政专项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及地方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专项等项目。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技类(自然科学)等财政专项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高技术研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等项目。

(五)文科建设处负责科技类(人文社科)等财政专项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部和上海市繁荣计划、人文社科项目等。

(六)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类等财政专项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项目。

(七)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类等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等项目。

(八)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维修、节能改造类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

(九)保卫处负责技防、安防类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

(十)国际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和外事类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来华留学教育经费、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对港澳台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项目。

(十一)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思政类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等项目。

(十二)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超长期国债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两重”等项目。

(十三)其他单位负责归属于本单位财政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计划处负责下达各相关单位财政专项预算通知、预算分配、项目经费核算、预算执行进度统计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以及政策宣讲培训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学校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规范管理与使用的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对财政专项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批,管理财政专项购置或形成的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九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财政专项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招投标和采购工作;以及各类采购计划编制、报批报备、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财政专项中应纳入审计范围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章  立项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的申报由财政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如实申报年度财政资金需求;财务计划处负责协同主管部门对学校统筹项目的申报进行协调,各项目负责人要优先考虑安排实施财政专项,学校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学校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做好项目库建设,教育部专项按照三年滚动规划的要求,保证有足够的项目入选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库,争取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批复和拨付后,由财务计划处向主管部门下达财政专项通知;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则主管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主管部门对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前下拨分配完毕,年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指标当月下拨完毕。

第十五条 每年3-4月财务计划处根据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预算执行目标,结合学校整体财政专项执行目标,确定本年度各项目具体执行目标报主管校领导,发送主管部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根据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确定是否可以列支和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财政专项执行,严格按照教育部预算执行序时进度要求,每年的6月底、9月底、11月底、12月底,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50%、75%、95%和100%。学校可统筹“中央教育”专项未达到时点执行目标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不再返还。

第十八条 自每年7月起,财务计划处定期将各项目执行情况通报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由相关校领导约见财政专项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招投标管理。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核通过,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统筹使用的教育部专项当年12月15日未执行完毕,项目结转部分由学校统筹;其他财政专项依照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等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梳理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按时完成上缴财政等相关处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强化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目标,对专项项目设置合理的预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各部门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和被评价主体,应主动开展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学校将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暂停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并对项目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项目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交财〔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