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操作模式包括: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专利直通车项目等。
1、知识产权转让与实施许可
2016年,上海交大知识产权共交易246项。其中,知识产权转让178项,占总量的72.4%;知识产权实施许可68项,占总量的27.6%。
2016年,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交易额:共计5926.5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转让涉及金额3425万元,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涉及金额2501.5万元。
2、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继教育部正式批准上海交大知识产权公司成立之后,作为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市场化通道,使得我校可以尝试作价入股的探索性工作。目前以知识产权公司名义,对7个项目(包括:新能源技术项目、智慧城市项目、航空精铸新材料项目、高性能碳纤维回收项目、新能源充电桩项目、二元供水项目等),完成了技术持股的协议(知识产权尚未实质性注入公司,需待知识产权公司章程确定和人员到位后操作),协议注册金额合计3.967亿元,其中持有技术股份折价约1.077亿元。在具体签订股权合作协议过程中,技术作价投资项目通常要求项目公司成立后向学校支付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
3、专利直通项目
我校为有效盘活学校科技成果,对即将届满三年的专利实施“专利直通车”项目。专利直通车对象为学校拥有权利且即将期满三年的专利。专利直通车实施主体为国内居民或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在其向学校递交策划方案后,均可免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授权,用于商业开发。专利直通车的实施方式本质上是零价的授权许可。
在实施该项成果转化时,约定必须标注该项发明系上海交大科技成果(所谓“SJTU inside”模式),在该成果实施后有收益的,应向学校支付不低于2%的销售提成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净利润提成;不恶意使用;三年内不实施该成果的,校方有权撤销授权;实施期间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由实施方缴纳。
2016年10月,我校与上海美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上海交通大学允许科研团队负责人孙建奇为发明人的两项专利以专利直通车的方式实施许可给上海美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实施后产生收益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交通大学支付上述专利实施的净利润的5%,公司在实施该项成果转化时,必须标注该项发明系上海交大科技成果。
4、其他成果转化工作
2015年,科技部新认定我校产研院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6年,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认定,我校产研院为2016年第一批“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16年12月,产研院荣获2016国际创新创业博览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