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习是本科培养计划中的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工程训练、专业实习、认识实习与社会实践等内容。其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学科的了解,增强感性认识,增强劳动观念和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1. 教学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宏观管理,院(系)直接组织开展。
2.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管理。负责实习规划和实习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审核院系实习计划,协调与处理相关重要问题,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3. 院(系)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审核实习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实习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组织经验交流。
4. 院(系)必须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大纲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审定,教学委员会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应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编写实习讲义(指导书)。
5. 院(系)应按学期编制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院(系)应把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草案提前送达接受实习的单位,同时与接受实习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量,完善实习计划。
6. 院(系)应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和落实实习单位。要对实习单位特别是分散实习的单位进行严格把关。要发挥校企联盟优势,大力开展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7. 院(系)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产学研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实习。不管采取那种实习方式,都必须达到实习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分散实习的管理,严格实习要求,强化监督检查。
8.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需出具实习单位接收函,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分散实习申请表》,经实习指导教师签字、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实习。实习结束后,实习报告需送交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审阅并给出评价意见,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交校内实习指导老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 院(系)应充分重视教学实习工作,确保实习经费落到实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
1. 各院(系)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选派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小组组长。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联系教师。指导教师的数量视实习性质和学生人数而定。
2. 初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按新开课规定执行。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
3.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撰写实习指导书,认真组织实施。
4.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落实、安排具体实习事宜。
5. 实习前,要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
6. 实习期间,要对学生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书育人。
7.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其实习成绩。
8.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交院(系)教务办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学生的要求
1. 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
2. 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避免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3. 学生必须认真撰写实习日记,提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4.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实习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或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按实习课程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重修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四、考核与评分
院(系)应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实习指导教师(小组)严格按照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实习成绩按等级制(A、B、C、D和F)方式(5级或11级)记载。
五、资料保存
实习归档内容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报告(全部)、学生成绩、实习基地协议书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