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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7-11-21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联系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立案调查由所在院、系(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院、系(所)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