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医研〔2014〕7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可以在我院已授予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已获得拟申请学科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 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2. 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绩;
3. 参加并通过我院组织的统一外语水平测试。
(三)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 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所在单位介绍: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情况做出如实鉴定(加印密封)。
(四)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分院根据当年的医学院计划指标,结合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医学院讨论后择优录用。
(五)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一)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完成本职工作状况,在医教研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它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对其申请学科所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在通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后,申请人可在符合医学院当年招生条件的本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中选择有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导师对其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完成学位论文培养方案。每位导师指导在读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最多二名。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须在一年以上,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完成研究工作后的半年内完成。
1. 学位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科研记录,科研工作及学位论文必须实事求是,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5)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究期间必须在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培养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如申请人非培养单位在职须从原单位脱产)。
(6)申请人应在医学院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培养单位及时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和指导,需要完成学校及培养单位对全日制硕士生要求规定的相关审核程序。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医学院聘请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1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由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若有1名专家不同意论文答辩,则需增聘1名专家进行评阅,如果仍不同意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 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导师选定、论文工作评价、论文答辩等),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其流程及细则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可向其所在培养单位递交学位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其申请材料后,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医学院财务处交纳培养经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学位申请收费规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以下行为,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一) 学位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二) 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三)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有关规定处置。在处理以上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医学院相关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
第十二条 不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管理颁发经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医学院研究生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规定将适时予以修订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