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1-21 

沪交规〔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下同)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院(系)级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计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审议结果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三)评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事务的改革方案、校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学院(系)国际评估方案等。

(四)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复议有异议的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必要时再次举行听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五)学校授权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校学位条例;审议学位点的设置与调整;评议学科建设状况;审定学位授予名单等相关学术事项。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

(二)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下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负责拟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审定本科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课程建设标准;组织与指导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

(三)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学校自然科学科研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奖励政策;评议校级科研基地与平台工作;对外推荐科技人才计划和科研成果报奖;审定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四)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是学校人文社科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评议校级人文社科基地与平台工作;对外推荐文科类人才计划人选和文科成果报奖;审定校级文科类项目立项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文科建设处。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审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

(六)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

(七)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实验室设置标准、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实验室工作的实施与评估;指导和协调校级公共平台的建设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第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院(系)级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院(系)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等;

(三)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评定新聘教师、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评定或评议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需要交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39名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书记、校长和主管组织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技术、人力资源、文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医学院的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已在上海交通大学全职在岗工作1年以上,且不担任学校及二级学术单位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常委会或校长或5名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规划发展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一人最多同时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在相关部处,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由院长提名或1/4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院(系)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学校最终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在建的一级学科数量合理确定各承担学科建设任务院(系)的选举委员候选人名额;

(二)各院(系)按分配的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候选人,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候选人应分属不同学科;

(三)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议选举委员候选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学校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校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新委员。

(一)调离上海交通大学;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三)选举委员调离原选举所属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

(四)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五)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六)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的3月、9月的第四周周一召开全体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一周,具体时间由主任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长列席会议。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院(系)学术委员会例会由院(系)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