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19〕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研究生招收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上海市招收国际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申请来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国际研究生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
第三条 国际研究生的招生,采用“申请-考核”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际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领导、协调、指导全校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国际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我校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编制国际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宣传资料等;接受报考咨询;编制学校奖学金体系;负责组织国际研究生的入学申请、考核、录取、奖学金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国际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国际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和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本院(系)国际研究生的材料评审、考核、录取等工作;负责本院(系)国际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推荐与考评等。
第三章 招生项目与招生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在校国际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情况,编制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计划,制定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目录。
第八条 各国际研究生招生院(系)、项目应结合自身的培养实力,制定院(系)、项目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招生导师应满足《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教师申请招收研究生的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格
国际学生申请在上海交通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业成绩优良;
2.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4.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入学前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入学前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5.满足报考院(系)或(项目)所规定的语言要求和学术要求;
6.持有效本国护照。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报考学生应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国际研究生报名网站进行在线申请,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申请材料包括:
1.经公证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历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提供预毕业证明代替学位学历证书,但获得正式证书后应向学校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本科以来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语言考试成绩单;
4.2至3名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可提供推荐信的专家信息;
5.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尺寸照片;
6.个人陈述及研究计划书;
7.报名费汇款凭证。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均须为英文版或中文版,其他语言的材料必须附上经公证的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第五章 审核与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所有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以检查申请人是否满足我校基本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第十三条 各招生院(系)负责对相关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以检查申请人是否满足院(系)或项目的申请条件,并遴选可进入院(系)考核的人选;不满足院(系)申请条件或不适合进入考核程序的申请者,应做不录取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研究生项目的申请者均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取。通过双学位等国际合作项目申请的学生,依据签订的协议进行考核、录取工作。对申请来校攻读博士学位和申请各类奖学金来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考核环节将作为录取及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的原则;
3.坚持客观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4.充分发挥院(系)招生专家决定性作用及申请者联系导师的招生自主权;
5.加强自约自律机制建设。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各院(系)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包括考核程序、形式、要求、评价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考核形式必须包含面试环节。考核办法确定后,各院(系)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确定考核资格及名单
考核前,各院(系)应严格核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学生提交的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书)、语言证明、成绩单、推荐信、研究计划等基本材料,确保申请学生符合学校国际研究生项目招生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主要内容
1.专业基础
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等;
2.科研能力
考察学生的学术研究经历、科研水平、科研潜力、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各类获奖等;
3.语言水平
考察学生的听力、口语及专业语言水平;
4.综合能力
综合评价学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创新能力、培养潜力、沟通能力、合作精神、身体与心理健康等。
第十九条 考核
各院(系)依照制定并备案的考核办法,按照研究生院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院(系)国际研究生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面试环节一般应采取视频面试或现场面试的方式,面试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每名学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工作小组应对每位学生的面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国际学生考核成绩为各项考核成绩之和,各项内容比例由院(系)根据院(系)实际在考核办法中确定,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条 导师综合评价
充分发挥导师招收国际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博士生导师根据与学生的沟通情况和考核情况对申请者从事科研的潜力和培养前景等,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应立即将考核情况录入《上海交通大学国际研究生入学申请考核记录表》,经核对并由申请导师、考核小组成员、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递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院(系)考核结果或学生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由研究生院负责再次组织对存疑学生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际研究生入学申请考核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考核成绩或导师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院(系)考核完成后,应尽快将考核结果及录取建议信息上报研究生院,包括线下申请材料递交和线上录取建议信息提交。建议录取的需提交预录取专业、接收导师等信息;不建议录取须提交不录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院(系)考核情况,及导师对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的综合考评意见,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录取的国际研究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还应提交经公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入学新生将接受学校组织的全面复查(含健康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为来校学习的优秀国际研究生设立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国际研究生,须参加奖学金年度审核。合格者方可继续获得下一学年奖学金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年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