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1 

沪交研〔2017〕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且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术论文发表

第三条就读博士期间,应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理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

2.工学、农学: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在EI检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为英文(或其第一外国语)。

3.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5位)、二等奖(署名前3位)、三等奖(署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获得省部级其它科技成果奖项或发明专利公开,等同发表相同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对发表在本学科国际高水平刊物、影响因子高、他引率高的论文作者,可减少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

本章规定适用于201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由所在学科组织5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中级职称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七条预答辩会举行之前,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价和建议及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第八条预答辩会应包括以下程序:

1.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合格: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2)基本合格:修改论文后将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提交评审。

(3)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既可选择进行国内评审,也可选择进行国际评审。评审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开展学位论文国际评审,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国内评审的学位论文,分别由三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一份由所在学科聘请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副教授级专家须有博士学位)同行专家评审,另外两份由学校聘请2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盲审。

第十二条论文评审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返回。评审意见超过2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单项成绩或总分低于60分,或专家不同意答辩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可自我把控学位论文质量,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科特色的论文评价指标和评审办法,报学部审核、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进行国际答辩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七条所在学科聘请5或7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中级职称专家须具有博士生培养资质,且中级和副高级专家不超过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由7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5分钟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答辩秘书介绍论文工作情况、论文评阅情况及盲审意见和结论;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十九条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两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评审论文并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

2.学位申请表(纸质版)

3.答辩决议书(纸质版)

4.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

第二十一条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二十二条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2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办将不定期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对未参加“双盲”评审及“双盲”评审存在异议的论文进行重点抽检,评估论文质量,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规定,参见医学院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关于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申请授予博士学位流程.docx  
附件2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流程.docx 
附件3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流程.docx  
附件4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docx  
附件5 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