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11-22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校博士后公寓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安排和实施管理,接受校人力资源处的指导。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拟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公寓租赁申请表》,由人力资源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公寓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根据学校博士后公寓房源情况,按“自愿申请、先到先得、依次排队”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开具入住通知单。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入住通知单到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住房押金,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退房手续后,该住房押金给予退还。博士后公寓租金按学校公布的公寓租金标准(即市场评估价,定期评估并公布)收取。

       第四条本公寓只作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不得私自调换,一经发现,由学校无条件收回该房屋,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入住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爱护公共部位及室内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对于人为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入住期间应按月缴纳房租,并付清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费及其它设施费(如电梯水泵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公派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如需保留公寓,应提前一个月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视房源情况进行审批。如未按时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退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八条为提 高 博士后公寓使用效率,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或中途退站的,应在办理出站手续后一个月内搬离公寓,逾期不搬者,该公寓租金按所在评估周期内的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在学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搬离者,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公寓。

       第九条对于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擅自离站及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规定离站的当月搬离公寓,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逾期不搬者,在规定离站的下个月起该公寓租金按所在评估周期内的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在学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离者,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公寓。

       第十条退出公寓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费、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热、冷供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等费用,做好室内保洁工作,并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对室内进行查验。退房后房屋内留有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料、设备或其他物品,学校有权作为无主遗弃物进行处置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收取所需处置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要求学校赔偿或补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