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抽检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答辩前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同步进行。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长学习年限、在职攻读、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或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检。
第六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盲审。
第九条 抽检结果超过8周(自论文抽检之日起算,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全部返回者,如已返回的意见无异议,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若答辩后返回的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或有修改意见,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修改后的论文质量由导师负责把关。
第三章抽检结果使用
第十条 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经学校抽检确定为 “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处理如下:
1.暂停指导教师博士生招生资格2年;并由学院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2.扣减所在院(系)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每篇。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被确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处理如下:
1.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并由学院对其进行质量约谈。
2.扣减所在院(系)下一年度相应学位层次和类型招生指标:6个/每篇,分3年执行。
3.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4.同一指导教师“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篇数累计达2篇以上(含2篇)的,取消该教师指导博士生资格。
第十三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被学校抽检抽中的博士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论文盲审;未被学校抽中的博士学位论文仍按照学校规定的盲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各院系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机制与办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为《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