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生海外访学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1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博士生拓展学术视野,增强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提高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未来学者,设立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生海外访学资助计划。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计划内容与资助范围

第三条 我校各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因学位论文或课题研究工作需要,经导师或科研团队选派,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学术研讨等,可申请本计划资助。经学校评审通过后,可资助博士生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

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资助的博士生需品学兼优,并由导师或科研团队、院系评审推荐。拟前往访学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相应学科的学术水准应优于博士生就读的我校学科,海外高校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活跃度。

第五条 本计划将资助博士生申请到境外一流大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访学的生活费用(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及我校财务政策执行;签证费、往返国际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资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      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拟赴境外交流时间段在正常学制内。

2.      政治素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3.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      学业成绩优异,学位论文已开题且进展良好,赴境外学习内容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密切相关。

5.      语言水平符合拟前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语言要求。

6.      拟赴境外学习计划未获其他项目资助。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

1.          境外交流学习计划;

2.          外方导师/学校/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信;

3.          申请人个人简历(含已发表论文列表,语言水平);

4.          导师/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研究生海外交流在线申请与审批系统”上提交申请;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应对学生申请赴境外学习的必要性及交流学习计划签署详细的意见。各院系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组织院系评审,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每年4月和10月各组织一次校内评审。

 

第五章 派出和管理

第十 本计划的学生派出与管理,遵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沪交研[2017]81号)来执行。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人员应签署《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计划资助协议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告知书》,并按要求办理出国(境)批件及其他校内手续,在批准资助后6个月内派出。未按要求完成派出手续自行出境者,取消资助资格,其他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访学期间不可擅自中途回校,结束后原则上需按时回校。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回校,或缩短、延长在外交流期限的,需在“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在线申请与审批系统”上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延长交流期限的,需及时申请因公出国(境)批件变更。变更后交流期限少于3个月者,取消资助;少于原批准资助期限者,按实际交流期限资助;超过原批准资助期限者,延期期间生活费用由导师提供资助或学生自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交流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十五条 获资助人员回校后须在2周内通过“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在线申请与审批系统”提交成果报告,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因公出国(境)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总结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按学校学术诚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涉事学生学校各类国际化项目的申请与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计划自2019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