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规范本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本校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对拟以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的审查和核准,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的事项,结合本校管理工作惯例,参照适用本工作流程的规定。
第三条 对经由各单位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单位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完成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
确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开。
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发现报送单位自行审查结论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予以更正。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更正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更正。
第五条 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准确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主动公开信息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样式附后)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附拟公开信息的纸质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后,将《核准单》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前,应先报送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后,将《核准单》中的一份以返回方式通知报送单位。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应当直接转请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按照上一款规定的流程进行。
经核准公开的信息,属于《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同步公开。
第六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需要予以更新的,适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流程。
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其迅速予以删除。应当删除的信息已经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同步删除。
第七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认为该项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书面通知信息拥有单位迅速公开。
第八条 《核准单》在流转过程中,收文单位经手人应当在送文登记簿上签收,注明签收日期,同时在本单位的收文登记簿上做来文登记,注明收文日期,并应当在事后补记处理结果。报送单位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流转结束的《核准单》存档。
第九条 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或者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报送单位在《核准单》上备注。
第十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和业务规则、惯例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有困惑的,视为“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本工作流程由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流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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