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校设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领导小组的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院(系)等内设组织机构(以下称单位、合称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由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并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人员。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领导小组决定。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本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细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的范围,并根据需要及时建议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受众范围、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对其更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立即公布并予以执行。
依本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核准程式,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上海交通大学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和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核准。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六)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外,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者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更长的征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三)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公开前,应当直接报送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应当直接转请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监察处的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以据以推测评议人评议意见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各单位每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六)、(七)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办公室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和其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在通报批评之日起12个月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者教育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