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SJTUSU”(以下简称“学联”),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校级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收集并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广大同学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广大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各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加强校内各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营造真诚、规范、创新的特色校园文化氛围;

(四)发展同各高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展现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的青春风采。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本校学籍的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均为本会会员,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学生,察看期间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与享受本会利益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提案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有支持、协助本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二)有遵守本章程,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三)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的整体利益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称“学代会”)是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学代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 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联工作报告;

(二)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三)通过学联章程修正案;

(四)选举新一届常任代表;

(五)选举新一届学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表决权;

(三) 有监督学联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 有对学联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五) 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各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六) 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的义务;

(七) 有执行学代会决议,及时向所在院系传达学代会精神的义务。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指导常代会工作。

第十七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学生代表推选,并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常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

(二)监督学联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学联工作计划;

(四)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五)听取并收集对学联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督促各院系学生会组织[认真]执行学代会决议;

(七)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常代会举手表决通过各项决议。

第三节 学联主席团

第二十条学联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联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学联主席团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和常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联总体工作计划;

(二)选拔各工作部门成员;

(三)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

(四)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联主席团接受常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常代会通报学联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联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学联;

(二)定期召开学联主席团成员会议和学联工作例会;

(三)代表全体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联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指导学联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联主席团成员因故离校或退出学联主席团后,由学联秘书长和主席团提名主席团增补成员候选人,通过常代会选举主席团增补成员。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工作中接受学联和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院系学生会组织设主席团,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由院系全体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学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制定。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应认真执行学代会决议,并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条 各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原则]制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联经费由学校拨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联若接受赞助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代会筹备工作组负责,由学代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代会,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常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