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6条规定“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会等咨询机构”,特建立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聚社会名流贤达,引进社会资源,对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撑的咨询组织。

第二条 校董会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贯彻“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全面而长期合作的互动平台。

第三条 校董会将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获得社会热心人士的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把学校建成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董会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两名,名誉董事、董事若干名,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校董会成员在以下人员中选聘:

1、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组织的代表或个人;

2、关心学校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

3、关心母校、并给予学校支持的著名校友;

4、学校主要领导;

5、其他热心支持学校教育事业人士等。

第六条 校董会每届任期四年,名誉校董、校董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校董会主席在董事中产生。校董会主席人选由学校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选举产生。校董会期满,校董会主席同时换届,校董会主席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校董会执行主席在董事中产生,校董会执行主席人选由学校或校董会主席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主席聘任产生。校董会期满,校董会执行主席同时换届,校董会执行主席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秘书长人选由学校或校董会主席、执行主席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主席聘任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条 校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大会,听取校情报告,审议校董会工作报告,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与董事之间的合作,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由校董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校董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校董会决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并获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校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校董会秘书处。秘书处服从校董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与董事保持日常联络,为董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推动董事或董事所在单位与学校合作;

3、筹备校董会会议;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校董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董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专业事务委员会,专业事务委员会是校董会的隶属机构。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提出咨询与建议;

2、监督校董会捐赠基金的使用方案和效果,协助学校提高捐赠款的使用效率;

3、为学校推荐校董会董事人选;

4、受校方委托,代表学校出席国内外的重要活动;

5、优先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学术等其他大型活动的权利;

6、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优先享用学校办学、科研和医疗资源;

7、定期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

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董事承担以下义务:

1、出席校董会年度大会;

2、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利益,参与学校在海内外的形象策划;

3、推荐和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为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助力;

4、帮助学校拓展社会资源,策划和参与学校大型活动,积极募集办学资金;

5、关注学校在师资建设、科研合作、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发展;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上海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