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为发挥校务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实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高层咨询议事机构。

第二条  任务。校务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学校著名专家学者、著名校友和海内外知名社会活动家的才智与经验,对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广泛拓展社会资源,加快学校建设发展。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校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名誉委员职位。

名誉主任1—2人,由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担任;

主任1人,由学校现任党委书记担任;

副主任若干人,由校长、刚卸任的校级领导和其他知名人士担任;

委员若干人,由学校部分历任校领导和著名教授、国内外著名人士、著名校友担任;

名誉委员根据需要聘请。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机构。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校务委员会可设专门委员会或海外分会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校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主任和校长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聘任。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任期。校务委员会每届四年,任期届满后需继续聘任的委员,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在届期中被聘为校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任期至本届期满为止。

第七条  议事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讨论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带有方向性、全局性、原则性、方针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咨询。

三、围绕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议题提出建议和实施意见。

四、对学校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咨询。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议议题在会前由秘书长征求委员意见后,报主任确定。拟提交会议的文字资料由秘书长提前按会议要求准备。

三、校务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或委托其他校务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上提出。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可根据会议要求和工作需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需报批后才能公布的,在批准前应注意保密。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中未尽事宜可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修改完善。

 

 

上海交通大学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