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1

沪交保〔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交通大学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校区。

第三条  校保卫处为实施本办法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是指对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在校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军车、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运、水电气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门卫及执勤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六条  除上述特种车辆以外的社会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计时收费;教工车辆、博士生车辆及合作单位备案车辆实行预购小时数停车,超时按社会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详见第三章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及停车收费标准。

第七条  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须符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必须在进入校园前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和保卫处,经审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线路行驶。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校内道路畅通。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鸣笛,闵行校区限速30公里/小时,徐汇校区限速10公里/小时,其他校区限速标准以该校区实际规定为准。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各个校区均禁止摩托车入校行驶。

第十一条  教学区学生上下课时间,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车位或地下车库停放,严禁在路口、消防通道、有禁停标志路段、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绿化草坪上停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车。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的会议(活动),其校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指挥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校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车主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关锁车门、车窗。车辆在校园遭窃或受损,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如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若有人员受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最后报学校保卫处(徐汇校区62932300、闵行校区54749110、七宝校区64784145)进行协助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及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停车证办理条件及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上海交通大学注册车辆停车收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扣时规则

办证所需提供材料

闵行教职员工私家车

100元/500时数

停车1小时内不扣时,超过1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个时数扣时

有效期内本人的工作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含直系亲属,若行驶证姓名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为父母、子女车辆,也需提供户口本等关系证明)

徐汇教职员工私家车

100元/500时数

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2个时数扣时

在读博士私家车

100元/500时数

仅在闵行校区与教职员工私家车享受同等优惠

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含直属亲戚)及导师和院办意见,所购时数仅限闵行校区使用

与校内部门存在业务关系的校外车辆(施工单位等);与学校有课题合作关系的校外教学科研人员车辆

100元/100时数

参照闵行、徐汇教职员工私家车扣时规则

驾驶证、行驶证及学校相关部门证明(公章及领导签名)

 

上海交通大学社会车辆停车收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扣时规则

备注

闵行校区社会车辆

6元/小时

同门进出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按照半小时递进。24小时内连续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费。出租车1小时内进出不收费。

该定价由属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徐汇校区社会车辆

12元/小时

即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按半小时为单位递进。24小时内连续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费。出租车30分钟内同门进出不收费。

注:其他校区停车收费标准以该校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每名教职员工名下登记的符合条件机动车不得超过2辆。

第十八条  车主所办理停车证仅限本车使用,证明车辆为校内车辆,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车辆 进出校时须遵守“一车一杆”原则,禁止跟车,因跟车造成的车辆与道闸杆损坏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车辆离校时,若当次停车时长扣除后剩余时数为小于负100小时,则按照社会车辆收费;非教职工车辆离校时,若当次停车时长扣除后剩余时数为负,则按照社会车辆收费。车主应在入校时关注车辆剩余停车时数,及时交费。

 

第四章  车辆违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车主均应安全驾驶、规范停车,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内登记车辆超速管理细则如下:

(一)各校区车辆限速标准参照第九条。

(二)对于超速记录小于等于6次的,车辆进出校时,电子显示屏直接显示其超速信息,同时延迟抬杆5秒。车主必须至交通科窗口处理完超速违章以后方可正常出入校园,当车主处理完违章以后,进出校不显示其之前的超速信息,但是系统仍保留其超速记录,若该车主再超速一次,车辆出校时,电子显示屏长显其超速信息,需等收费员手动抬杆或者强制显示5秒以后自动抬杆。

(三)若某车辆累计超速7次,车辆自动进入黑名单并限制入校,车主观看校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接受安全教育,并签署《不超速承诺书》后,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四)若某车辆累计超速8次,车辆再次进入黑名单,再次签署《不超速承诺书》,并须经交通安全测试,通过后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五)车辆累计超速9次及以上,需由车主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方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六)严重超速1次,即车速大于等于50公里/小时,车辆自动进入黑名单。

(七)未超速车辆出校时,显示屏正常显示其出校信息;若车辆超速后出校,显示屏显示其最近一次超速信息(时间、地点、车速等信息)。

(八)停车管理系统对于超速车辆的超速信息(包括时间、累计超速次数)及时同步更新,当超速车辆进、出校时电子屏幕优先显示其超速信息,然后显示正常信息。

(九)当车辆禁止进、出校时,工作人员有权限手动抬杆。

(十)车辆超速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个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社会车辆超速管理细则如下:

(一)社会车辆超速一次可以正常入校,但是其出校时,电子显示屏显示其校内超速信息,且需要收费员手动抬杆;当该车超速达到两次,系统禁止其入校。

(二)严重超速1次,即车速大于等于50公里/小时,车辆自动进入黑名单,本年度内将禁止入校。

(三)停车管理系统对于超速车辆的超速信息(包括时间、累计超速次数)及时同步更新,当超速车辆进、出校时电子屏幕优先显示其超速信息,然后显示正常信息。

(四)当超速车辆禁止进、出校时,工作人员有权限手动抬杆。

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登记车辆违停管理细则如下:

(一)车主在校内必须规范停车。停车阻碍道路正常通行、路侧禁停黄线处停车、非机动车道停车、人行道停车、草坪内停车、占用或阻塞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均视为违规停车。

(二)对于违停记录小于等于6次的,车辆进出校时,电子显示屏直接显示其违停信息,同时延迟抬杆5秒。车主必须至交通科窗口处理完违停违章以后方可正常出入校园,当车主处理完违章以后,进出校不显示其之前的违章信息,但是系统仍保留其违章记录,若该车主再违章一次,车辆出校时,电子显示屏长显其违章信息,需等收费员手动抬杆或者强制显示5秒以后自动抬杆。

(三)若某车辆累计违停7次,车辆自动进入黑名单并限制入校,车主观看校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接受安全教育,并签署《不违停承诺书》后,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四)若某车辆累计违停8次,车辆再次进入黑名单,再次签署《不违停承诺书》,并须经交通安全测试,通过后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五)车辆累计违停9次及以上,需由车主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方可取消黑名单限制。

(六)如有违停造成严重拥堵、违停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违停压坏草坪等不配合赔偿等严重违规行为,车辆直接进入黑名单。

(七)未违停车辆出校时,显示屏正常显示其出校信息;若车辆违停后出校,显示屏显示其最近一次违停信息。

(八)停车管理系统对于车辆的违停信息及时同步更新,当违停车辆进、出校时电子屏幕优先显示其违停信息,然后显示正常信息。

(九)当车辆禁止进、出校时,工作人员有权限手动抬杆。

(十)车辆违停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个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车辆违停管理细则如下:

(一)社会车辆违停一次可以正常入校,但是其出校时,电子显示屏显示其校内违停信息,且需要收费员手动抬杆;当该车违停达到两次,系统禁止其入校。

(二)如有违停造成严重拥堵、违停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违停压坏草坪等不配合赔偿等严重违规行为,车辆直接进入黑名单,本年度内将禁止入校。

(三)停车管理系统对于车辆的违停信息及时同步更新,当违停车辆进、出校时电子屏幕优先显示其违停信息,然后显示正常信息。

(四)当违停车辆禁止进、出校时,工作人员有权限手动抬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频繁、屡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等行为,校保卫处有权将相关违规数据通报给车主所在二级单位或二级单位党组织,由二级单位对违规车主开展批评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车主若违反上述管理办法,校保卫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暂停校内车辆停车权限、限制入校、通报单位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符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