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的16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02

沪交工〔2022〕1号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女性科研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地发挥女性科研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科技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和上海市科技工作党委、妇联等十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经深入调研,积极听取我校女性科研人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我校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16条措施。具体如下:

1.积极鼓励和引导交大女性科研人才自立自强、攻坚克难、主动作为、敢为人先,为国家科技创新事业贡献巾帼力量。做好引进和培养工作,致力打造一批一流女性科研领军人才,培育一支优秀青年女性科研人才队伍。

2充分理解并认同女性科研人才因社会角色所面临的阶段性特点和困难,针对考核评聘等建立发展周期支持计划,为女性科研人才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3传承发扬交大人的优良精神品格,强化女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激励引导女教师精勤不倦、潜心育人,成为女大学生的职业榜样,为学在交大贡献力量。

4有效整合校院各级、各职能部门以及校外的工作合力。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女性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和学科特点,营造支撑女性发展的制度环境、硬件条件和文化氛围。

5支持女性科研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学校自主实施的科研计划与人才项目和奖励中,如医工交叉基金、深蓝计划晨星计划、重点前瞻布局等基金,参照国家自然基金等政策,适当放宽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原则上放宽3-5岁。

6充分发挥女性科研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在学校重大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政策制定、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科技活动中,提高女性科研人才的参与度。

7提高女性科研人才参与科技项目评审和奖励评定的比例。积极推荐女性科研人才进入国家与地方科技专家库,更多地参与项目评审、奖励评定等工作。在校级科研计划、人才项目、重点项目等评审工作中,女性专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

8提升学校相关学术机构中女性的比例。在校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委员中,更好发挥女性专家作用。

9成立专项基金,支持女教师、女学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和学习提升。在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国际合作等活动中,加大女性科研人才的选派数量,支持其赴国(境)外研修深造。大力选派女性科研人才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工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活跃度。

10积极鼓励并推荐女性科研人才进入国家和地方等学会任职,扩展其科研学术网络。鼓励更多女性科研人才成为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的会员,积极推荐其在团体中任职或兼职,并支持她们担任秘书长、理事长等重要职务。提升面向女性科研人才的科研学术网络规模,加强学术交流。

11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女科技工作者委员会(挂靠妇工委),成立女教师联谊会,建设好女医师女教师协会等群众团体,发挥战略咨询、政策制订、传帮带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建立女性科研人才交流合作工作机制。

12完善女性科研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高层次女性科研人才。在两院院士、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的推荐申报中,积极推荐女性科研人才,支撑她们更好更快发展。

13支持孕哺期女性科研人才科研工作。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可相应延长哺乳期女性教师的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对于校内科研项目,如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怀孕生产,可申请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期。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延期结题项目,不列入终止项目名单,不影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大力支持女性科研人才生育后重返科研工作,建议各个院系探索制定女性科研回归的个性化支持方案。学校积极推进托育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后顾之忧,释放科研生产力。

14大力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创新创业。鼓励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参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参与乡村振兴和地方建设,大力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女性科研人才参与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到县(区)挂任科技副县(区)长或到企业挂任科技副总,推进科教产深度融合。

15加强女性后备科研人才培养。大力宣传女科学家典型事迹和科技女性卓越贡献,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探索学校设置优秀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奖学金,鼓励更多的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参与科研学术活动,加强职业发展规划辅导,建立成长支持系统,培养一批创新型科研未来人才。

16加强女性科研人才基础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校内女性科研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女性科研人才发展状况,为女性科研人才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本措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