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5

沪交保〔2022〕2号

为维护安全平稳的校园秩序,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氛围,及时预防和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员入校应按要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电子类证件),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核验和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工作证、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不配合核验、登记的人员,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二条  携带、运送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需向门卫工作人员出示物品放行证,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禁止摩托车、燃气助动车、违规改装超标的助动车和未上牌的助动车进入校园。其他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应减速慢行,经过门岗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驶离校园的非机动车进行抽查登记,被检查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积极配合门卫工作人员查验、登记等。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减速、有序通过门岗。校内行驶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路面警示标志,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全程禁止鸣笛。停车时应按照停车标志线规范有序停放。

第五条  施工车辆、1.8吨(含)以上货车及20座(含)以上客车入校,须由所对接的校内二级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报批,通过审批后由指定校门入校。

第六条  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须符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须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同时每次进入校园前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中心,进入校园后按指定线路行驶,限速15km/h。

第七条  境内外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提前向学校宣传部报批,经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在校内开展相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第八条  国外使领馆等境外人员进入学校,须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入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联系或访问校内师生。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等张贴物或以绘画、涂鸦等形式表现的图案、图画内容或主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且应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场所、区域或位置张贴、绘制。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提前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和报备。

第十条  集会、游行、演出、讲座、报告、宣传等活动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批,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相关活动;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教育大政方针,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运行秩序。

第十一条  严禁策划、煽动、怂恿、教唆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严禁冲击围堵校门、校车、教学和办公场所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二条  组织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团组织,应当提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合法证照或许可证明,从业人员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资质及要求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园内从事有经营性质的产品介绍、展览、广告宣传、娱乐游艺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出、讲座、报告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或超过一千人参加的跨校性活动,组织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申报,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完成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举行过程中,组织者须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  在校园开展三天以上的建筑或维修活动,施工方应当按照流程报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特殊场所或路段临时施工的,需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校内严禁使用明火,因建筑施工等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须提前向保卫处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校内活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文明礼貌,互敬互爱,举止得当,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产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禁攀爬、翻越围墙或跨越设置警戒线的区域。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宠物、危险品、管制类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严禁赌博、吸毒、酗酒肇事、打架斗殴、偷盗、复制和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电子制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藏、携带或买卖管制刀具、枪械、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使用和损坏校内通信、电力、网络、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证件,禁止借用或向他人出借校内证件。

第二十五条  严禁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各种宗教、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组织、胁迫、诱骗、教唆等方式参与网络诈骗、校园贷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诈骗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或放飞影响交通或消防安全的飞行物。校园内放飞无人机,应根据各校区实际,通过上海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登记申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异性。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留宿同性的,须经学校宿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各办公楼宇不得有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球类、旱冰、滑板、竞速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活动应在相应的专门场所或场地进行,不得影响或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第三十二条  爱护校园各类公共设施,保护花草树木和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乱涂抹、乱刻划、乱张贴、乱扔杂物(含建筑垃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湖、河等水域中游泳;校内河道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捕捞行为;严禁在校内饲养家畜家禽(后勤部门优化、美化校园自然生态和环境的除外)和宠物;不得擅自领养流浪动物。

第三十五条  如学校有重要接待任务或军训、大型考试等重大保障活动需临时调整校门及校内交通、治安等工作方案,校内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和遵守。

第三十六条  如校园处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阶段,将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校门人员查验、车辆通行、活动报备、校园管理等各项安全级别,校内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和遵守。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建平安志愿者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治安、交通、大型活动保障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校内各类人员应尊重、配合志愿者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情节或程度,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有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保卫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发布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