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捐赠冠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

沪交联络〔202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捐赠冠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本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本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学机构包括本校内设各教学学院(系、部)、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

奖助金等项目包括各类奖学(教)金、助学金、本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竞赛和其他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  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本校教育事业,倡导悬挂纪念铭牌、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第四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坚持本校主体责任和受益单位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校精神文明办公室是建筑景观捐赠冠名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统一归口部门,发展联络处是其他捐赠冠名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统一归口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统筹本校捐赠冠名工作。

第六条  捐赠冠名实施分类管理,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奖助金等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第七条  各类校舍建筑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其中,冠名在建、拟建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到账。

第八条  校级各类奖学(教)金、助学金、本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比赛竞赛等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壹百万元。学院(系)、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院级”)各类奖学(教)金、助学金、本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比赛竞赛等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万元。

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可以捐赠冠名。冠名校级文科类研究机构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冠名院级文科类研究机构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冠名校级非文科类等其他研究机构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冠名院级非文科类等其他研究机构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九条  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奖助金等其他项目冠名期限原则上至捐赠资金或物资使用完毕、或捐赠设备等达到实际使用期限止。

第十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捐赠冠名程序

(一)捐赠冠名发起单位(或受益单位)对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拟定具体冠名方案及捐赠冠名协议,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

(二)根据学校管理规定需要征求本校相关部门管理意见的,应当征求相关意见;

(三)冠名方案及捐赠冠名协议报发展联络处受理,由学校批准后实施;

(四)冠名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校园道路楼宇景观命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校内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精神文明办公室核发同意书。

第十二条  发展联络处和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捐赠冠名的跟踪管理,包括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捐赠冠名发起单位(或受益单位)应及时向发展联络处和精神文明办公室报告,并应及时解除冠名。

第十四条  本校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各类校舍建筑内部或附属的局部空间及建筑内单项设施、以及其他捐赠冠名,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应结合《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联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