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科〔202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综合能力,更好地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保障和维护学校应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地方研究院审批、建设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研究院是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校级合作)或以上海交通大学二级单位名义(院系级合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共建,以创新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创业孵化等为主要职能,并以学校名义冠名的实体合作机构。实体合作机构是指以企事业法人、民办非法人组织形式注册的机构。
第三条 地方研究院的命名为:“上海交通大学-******研究院”。
如需以学校名义冠名、挂牌,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研究所”、“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工程中心”、“基地”等各类具有研发创新平台性质的机构,需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称“科研院”)、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称“产研院”)、文科建设处(以下称“文科处”)等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平台基地管理规定审批;学校名义冠名字样参照学校相关形象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成立后的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地方研究院建设发展由学校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指导实施。地方研究院应在共建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实体机构成立后交由学校统一负责运营管理,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处的监督指导。地方研究院的设立审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地方研究院分为校级、院系级两个类别。各地方研究院均须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校级地方研究院由学校指定主体责任单位;院系级地方研究院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地方研究院的筹建与设立审批工作的具体流程事务由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协同支持,新设地方研究院建设方案需经地方合作办公室、科研院/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及主体责任单位会签审批后由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后续流程事务,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地方研究院设立后由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合作办公室协同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地方研究院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制定学校地方研究院的政策方针和发展建设规划,考核地方研究院建设目标实施进度,并协调校内各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研究院工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双主任分别由分管地方合作和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协调和决策执行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由党委组织部、地方合作办公室、科研院、地方研究院管理处、法律事务室、人力资源处、财务计划处(以下称“财计处”)、审计处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能如下:
- 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派出到地方研究院任职的干部选拔、任命及管理;根据需要,负责派出干部到地方研究院属地挂职;监督考核干部履职情况等。
- 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校地联络沟通,新设地方研究院的筹建与设立审批工作的具体流程事务;会同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商定学校地方研究院的建设规划布局;代表学校参与各地方研究院决策机构(理事会或管委会),参与指导各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发展。
- 科研院:为地方研究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研资源支撑,并逐步将学校科研管理范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及服务能力覆盖各地方研究院。
- 地方研究院管理处:会同地方合作办公室,商定地方研究院的发展目标规划;负责各地方研究院的日常监督管理;整合校内资源,为地方研究院的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代表学校参与各地方研究院决策机构(理事会或管委会),参与指导各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发展。负责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同意建立并交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地方研究院的运营管理;
- 法律事务室:负责校地合作相关法律事务以及文本合同的审核把关;
- 人力资源处、财计处、审计处等校内相关职能部处,应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各地方研究院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地方研究院应按照章程以及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规章制度开展运营管理。如遇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与地方研究院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或不一致情况,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会同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其他职能部处及单位,应根据地方研究院发展需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对各地方研究院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组织和发起。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十条 地方研究院设立的基本要求:
- 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符合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实现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文化引领、服务地方的基本职能,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建设目标、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
- 得到所依托院/系的支持和配套保障,有明确合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作建设建议书草案;
- 合作共建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共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 共建校级地方研究院的单位原则上需为国家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特别行政区一级人民政府。
- 共建院系级地方研究院的单位原则上为经济基础良好、产业资源丰富、创新活力强劲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直辖市下设区级人民政府,已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配套政策及实施方案的可优先考虑;或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承担国家重大工程的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符合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或依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意见。
- 共建单位需财政经济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必要合作研发条件,且与我校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 原则上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只允许共建一个校级地方研究院,该区域内设立的其他院系级地方研究院可纳入本区域校级研究院统筹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地方研究院的科研团队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稳定的科研团队、良好的科研基础和合作研发能力;
- 需指派入驻地方研究院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且负责人为我校在岗教职员工,无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 科研团队负责人在申请入驻地方研究院时,需提供名下所负责已有校地合作项目及校企地方研究院项目明细及正常运行的相关证明。学校不鼓励科研团队同一成果转化项目在不同区域同时落地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地方研究院的合作经费及办公研发场地保障要求:
- 共建单位需提供满足研究院发展必要的科研及运营经费;办公研发场地需满足必要科研及办公条件,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条件成熟时应设立与研究院发展需求相匹配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投引导基金,且共建单位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其中,校级地方研究院共建单位提供科研及运营经费年均不少于3000万元(可包含一次性捐赠学校科教事业所急需、不少于15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价值);院系级地方研究院共建单位提供科研及运营经费年均不少于1500万元(可包含一次性捐赠学校科教事业所急需、不少于6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价值);
- 地方研究院依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等所设立的,经费保障要求另行约定。
- 共建单位需明确约定进校科研经费的额度、比例及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地方研究院的冠名应当采用以下格式:
- 省级地域共建:“上海交通大学—XX区域(省级)—研究院。
- 省级以下地域共建:“上海交通大学—XX区域(地市级)/XX公司(企业名)—某行业/某领域/某技术—研究院”。
- 已设立的地方研究院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地方研究院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 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自身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地方合作办公室提交共建地方研究院建议书(以下称“建议书”),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议。
- 各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均须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校级地方研究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主体责任单位;院系级地方研究院由发起院、系作为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单位在地方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主体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校内相关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共建地方研究院的校内责任人。
- 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审议通过后,由地方合作办公室协同主体责任单位,与合作方协商起草校地合作协议书(或地方研究院共建协议),并开展可行性研究。
- 校地合作协议书草案(或地方研究院共建协议草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同意成立的地方研究院,由地方合作办公室协同主体责任单位向学校编制机构提交地方研究院机构设立申请,经学校编制机构批准同意后实施。
- 地方研究院共建协议需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科研主管领导、地方合作主管领导、编制管理主管领导及学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依法依规设立。
- 地方研究院共建协议由校领导或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上海交通大学公章。
- 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体责任单位应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或复印件提交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研究院的管理实行“理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模式:
- 各地方研究院理事会(或管委会)的成员单位组成,由学校和共建单位共同商定;校内成员单位由地方合作办公室和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联合推荐。
- 各地方研究院应在地方研究院管理处指导下制定章程,明确宗旨、职能、管理机制、业务范围。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理事会工作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人事、财务、资产(含无形资产)等各类规章管理制度。上述规章管理制度需提交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备案。
- 学校建立地方研究院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落实工作进度、总结交流经验、厘清发展思路,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 校内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各地方研究院建设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学校认可参与地方研究院建设的校内在职教职员工根据其在地方研究院所做贡献合理发放绩效;绩效范围及标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主体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后,地方研究院应将相关人员的绩效总额统一转入学校专项指定账户,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监管,并根据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处认可后落实发放。
- 学校认可参与地方研究院建设的校内教职员工及地方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参与发起设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公司,且须经校内外任职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司等载体,联合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并参与地方研究院联合当地政府及社会机构共同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对地方研究院引入当地的校内成果转化项目,学校收益部分的25%作为技术中介服务报酬奖励给地方研究院。
第十八条 各地方研究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参照学校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方研究院应按照机构性质执行国家相应的审计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例行审计制度,例行审计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审计的情况;审计报告应由地方政府或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并及时提交至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为促进学校与地方深度融合协同发展,反哺学科建设,鼓励地方研究院以如下各种合适的方式回馈学校:
- 地方研究院以自有或自筹经费进校支持科研团队开展研发工作;
- 地方研究院联合科研团队联合申报地方横纵向课题;
- 地方研究院整合产业资源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并在学校设立成果转化专项引导基金;
- 地方研究院基本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后,应将每年度自主可支配资金的20%以上以科研合作经费等形式进校使用;
- 地方研究院以捐赠设备、设立人才奖励、共建分中心等多种方式支持学校重大项目平台及重点科研团队建设;
- 有利于促进校地合作深度融合协同发展、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地方研究院经费进校使用或促成学校与当地企业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经费进校。进校经费中需全校统筹使用部分,学校将择机建立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财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资金共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地方研究院成立的涉及学校国资平台类公司,由相关方按学校国资校办企业管理办法报国资办进行审批;涉及孵化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司,由相关方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规章制度报科研院/产研院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学校教师兼职兼薪等事宜,由当事人按教师兼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报学校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批备案;涉及学校干部兼职由当事人按干部兼职条例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批。地方研究院及其平台公司建设发展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形成的各方权益,遵从“谁出资谁受益”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地方研究院相关政策制度,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研究院的考评机制:
- 各地方研究院须按要求向地方研究院管理处提交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更新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之内,负责人须提交地方研究院运行的总结报告;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协议执行情况、机构或项目运行状况、人员配备、财务状况等。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考核未通过,并列入学校督办事项。
- 学校对地方研究院采取年度考核制,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协同参与。年度考核对共建单位的协议执行情况、地方研究院的运行情况、各地方研究院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情况、研究院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考评。各地方研究院负责人需向地方研究院主体责任单位提交述职报告。考评结果报地方研究院管理处备案。
- 经考核认为需要整改的,应予以整改,整改完成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或运行。责令整改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存在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公司化运营不规范的;
(5)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或者工作协同度差的。
- 学校对地方研究院的相关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合作协议到期后需要续签的地方研究院,需对前期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续签合同/协议书,由地方合作办公室负责提交委员会评估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方可续签。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运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使学校遭受利益或声誉损失的,学校责成地方研究院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据情节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地方研究院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终止地方研究院合作建设:
- 地方研究院违约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协议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情形,使上海交通大学利益、声誉受损,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 合作方违约,因地方研究院疏于管理、失于沟通、处置失当,导致上海交通大学遭受损失的;
-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对外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
- 公司化运营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地方研究院能力建设薄弱,无法继续运营的;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需要终止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共建的地方研究院,责成主体责任单位与签约对方磋商终止协议的,由地方研究院管理处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终止共建的地方研究院,实体合作机构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自正式决定终止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实体合作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研究院办理完相关清算手续并注销后,其场所交由地方政府处理,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该研究院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通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地方研究院合作建设协议。二级单位不得签订主要内容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建设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医学院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若需在境外地区建设地方研究院或研究(创新)中心等实体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设立的地方研究院,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方合作办公室和地方研究院管理处负责解释。经2021年第34次党委常委会(扩大)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